朱某海刑事案件裁定書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更216號
2024年09月29日
案件概述
現已審理終結。
銅陵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認為執(zhí)行機關對罪犯朱某海提請減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朱某海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自入監(jiān)以來獲表揚獎勵六次。
另查明,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出具結案證明,載明該犯已繳納罰金500000元、退繳違法所得3元。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朱某海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朱某海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減刑后刑期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查慧凌
審判員程國際
審判員丁慧萍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閔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