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
(2024)皖0323刑初350號
2024年10月31日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查獲時血樣中乙醇含量94.1mg/100mL,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且具有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劣跡,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以依法懲處。
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預繳罰金,對其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程軍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劉軻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