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46號
2024年12月17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315號、貴檢刑變訴﹝20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軍犯盜竊罪,分別于2024年9月29日、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軍及其辯護人湯浩南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2月被告人周軍受被害人江某委托為其綁定銀行卡至微信,并趁機獲取江某的微信支付密碼。2024年5月至7月,被告人周軍利用被害人江某系文盲看不懂手機操作的情況,多次用江某微信掃描自己微信的付款二維碼、微信轉賬的方式盜竊江某微信內余額,共計盜竊人民幣19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指控認為,被告人周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
被告人周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周軍悔罪態(tài)度誠懇,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其家庭屬于貧困戶,經(jīng)濟困難,其母親屬智力二級殘疾,生活無法自理,被告人周軍系其母親的唯一扶養(yǎng)人,請求法院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對罰金予以減免,并對其母親予以幫助安排。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2月被告人周軍受被害人江某委托為其綁定銀行卡至微信,并趁機獲取江某的微信支付密碼。2024年5月至7月,被告人周軍利用被害人江某系文盲看不懂手機操作的情況,多次使用江某手機向自己微信轉賬的方式盜竊江某微信內余額,共計盜竊人民幣19000元。具體如下:
1.2024年5月4日,被告人周軍在江某家中秘密使用江某手機向自己微信轉賬,盜竊江某2000元;
2.2024年5月13日,被告人周軍在江某家中秘密使用江某手機向自己微信轉賬,盜竊江某3000元;
3.2024年5月17日,被告人周軍在周軍家中秘密使用江某手機向自己微信轉賬,盜竊江某1000元;
4.2024年5月29日,被告人周軍在江某家中秘密使用江某手機向自己微信轉賬,盜竊江某3000元:
5.2024年6月6日,被告人周軍在江某家中秘密使用江某手機向自己微信轉賬,盜竊江某1000元;
6.2024年6月10日,被告人周軍在江某家中秘密使用江某手機向自己微信轉賬,盜竊江某5000元;
7.2024年7月1日,被告人周軍在茅坦土菜館秘密使用江某手機向自己微信轉賬,盜竊江某2000元;
8.2024年7月7日,被告人周軍在墩上山海飯店秘密使用江某手機向自己微信轉賬,盜竊江某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軍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軍已全額退賠被害人江某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江某請求對被告人周軍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經(jīng)本院委托,池州市貴池區(qū)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被告人周軍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安徽農金賬戶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池州市貴池區(qū)墩上街道辦事處山湖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情況說明、銀行轉賬記錄、宋桂蓮家庭情況說明、收條、諒解書等書證,證人劉某、丁某的證言,被害人江某的陳述,被告人周軍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軍具有自首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軍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軍已退賠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被害人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經(jīng)評估,被告人周軍具備社區(qū)矯正的條件。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周軍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智慧
人民陪審員柯海蘭
人民陪審員楊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張穎
書記員李國順
裁判附件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