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遼10刑終206號
原公訴機關(guān)燈塔市人民檢察院。
本院認為,上訴人馬某某申請撤回上訴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馬某某撤回上訴。
燈塔市人民法院(2023)遼1081刑初211號刑事判決書,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姝娜
審 判 員 李洪軍
審 判 員 張師赫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馬龍飛
書 記 員 楊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