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認罪認罰)
(2022)魯02刑初6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以青檢刑訴【202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涵犯走私廢物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尹祥茹、檢察官助理陳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涵及其辯護人徐濤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涵明知舊變速箱等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為牟取非法利益,其與于某中共同商定,由被告人曹某涵先行出資并指定型號,由于某中負責在境外收購舊變速箱,偽裝發(fā)運至香港并通關至境內,之后由被告人曹某涵在廣東省收貨。2021年,于某中指使他人在阿聯(lián)酋大量收購舊變速箱、油路板、鋼帶等固體廢物共三個集裝箱、68835.2千克,并在貨物包裝上覆鋁制鑄件偽裝全部運至香港。后于某中以23萬元/集裝箱的價格委托沈某華、常某迪將該批貨物從香港通關至境內。之后沈某華隱瞞貨物真相,以進口再生鋁鑄件為名委托李某代理通關,李某又委托董某珍以濱州某某供應鏈有限公司名義于2021年9月18日向濱州海關申報進口,同月28日貨物自黃島前灣港入境時被海關當場查獲。經(jīng)青島海關技術中心鑒定,上述68835.2千克貨物均屬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經(jīng)查證,涉案固體廢物中有508臺舊變速箱屬于曹某涵所需型號并實際出資,共計41055.074千克。案發(fā)后,被告人曹某涵主動投案。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曹某涵,并宣讀、出示了發(fā)立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報關單據(jù)、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聊天記錄打印件等書證,證人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曹某涵及同案犯的供述與辯解,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報告、中國檢驗認證集團衡重證書等鑒定意見,檢查筆錄、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涵逃避海關監(jiān)管,與他人共同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應當以走私廢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涵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涵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被告人曹某涵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交繳款證明一份,證實被告人曹某涵已繳納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并辯稱被告人曹某涵認罪認罰,有自首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較小,已預繳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請求對被告人曹某涵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曹某涵明知舊變速箱等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仍與于某中(已判決)共同商定,從境外走私舊變速箱等固體廢物,由被告人曹某涵對其選定型號的固體廢物先行出資,并在境內收貨,于某中從境外收購、偽裝發(fā)運、組織通關。2021年,于某中指使他人在阿聯(lián)酋大量收購舊變速箱、舊油路板、舊鋼帶等固體廢物三個集裝箱,共計68835.2千克,并在貨物包裝上覆鋁制鑄件偽裝全部運至香港。后委托沈某華、常某迪(均已判決)等人將上述固體廢物走私進境,被海關當場查獲。經(jīng)青島海關技術中心鑒定,涉案被查扣的68835.2千克貨物均屬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經(jīng)查證,涉案固體廢物中有508臺舊變速箱屬于曹某涵所需型號并實際出資,共計41055.074千克。案發(fā)后,被告人曹某涵主動投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曹某涵自愿認罪認罰,并繳納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發(fā)立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報關單據(jù)、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聊天記錄打印件等書證,證人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曹某涵及同案犯的供述與辯解,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報告、中國檢驗認證集團衡重證書等鑒定意見,檢查筆錄、認罪認罰具結書及繳款證明等證據(jù)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涵逃避海關監(jiān)管,與他人共同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走私廢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涵犯走私廢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涵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對其組織或者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涵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涵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罰金,悔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涵辯護人所提,曹某涵認罪認罰,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某涵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尤志春
審 判 員 徐奎浩
審 判 員 林 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張耀元
書 記 員 孫左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