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2)閩刑終275號走私、販賣等二審刑事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4-08-19   閱讀: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2)閩刑終275號

原公訴機關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龍、王某福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于2022年8月2日作出(2020)閩02刑初16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江某龍、王某福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通知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王某福提供辯護。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不屬于依法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20年6月16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福駕車到廈門市思明區(qū)**村**號廈門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內,與被告人江某龍會面。兩人經商定后,王某福以每克人民幣400元的價格向江某龍購買1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當場用微信和支付寶共計轉賬27500元給江某龍作為購毒前期款,同時承諾剩余尾款數(shù)天后再轉賬支付。江某龍隨即將一個透明封口袋內的三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體交給王某福,王某福攜帶毒品駕車經廈沙高速公路往福州方向行駛。當晚7時許,民警在廈沙高速公路龍橋服務區(qū)當場抓獲王某福,并在其駕駛的車內繳獲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體。經鑒定,三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計149.72克。

2020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福在福鼎市某防洪堤壩上,以總價6000元的價格將5克海洛因販賣給陳某杰(已判刑)。陳某杰在與他人交易海洛因時被民警抓獲。

2020年7月16日8時許,被告人江某龍駕車從廈門到廣東省普寧市,傍晚駕車返回廈門。次日凌晨,民警在沈海高速公路廈門杏林收費站出口處抓獲江某龍,江某龍將一個白色紙巾包裹的黑色塑料袋從其駕駛的車內丟棄于車旁地上。民警當場提取后,發(fā)現(xiàn)該塑料袋內有疑似海洛因白色塊狀物。經鑒定,繳獲的疑似海洛因白色塊狀物中檢出海洛因成分,凈重19.55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證人證言、繳獲的毒品、搜查、扣押、提取、稱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毒品檢驗報告、辨認筆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的供述等。

原判認為,被告人江某龍、王某福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guī)定,販賣、運輸毒品,其中被告人江某龍販賣甲基苯丙胺149.72克,運輸海洛因19.55克,數(shù)量大;被告人王某福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49.72克,販賣海洛因5克,數(shù)量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江某龍、王某福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江某龍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福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對如實供述部分可以從輕處罰。依法作出判決:一、被告人江某龍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被告人王某福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三、暫扣于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的華為手機1部、蘋果手機1部發(fā)還謝某。四、暫扣于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的華為手機1部、**-AN00手機1部、**8A手機1部、i**neXR手機1部、車牌號為閩JP****小型汽車1輛、行車記錄儀1部,予以沒收;車牌號為閩D8****小型汽車1輛依法處置后所得一半上繳國庫。

上訴人江某龍上訴稱,王某福轉給他的43800元是欠款,而非毒

資,其沒有向王某福販賣毒品。其辯護人辯護意見,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江某龍有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一審據(jù)以定罪的證據(jù)不能形成證據(jù)鎖鏈,轉賬記錄不能證明是毒資,販賣毒品罪名不能成立。請求二審予以改判。

上訴人王某福上訴稱,涉案的149.72克冰毒其不是為販賣而運輸,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辯護人辯護意見,王某福沒有向陳某杰販賣5克海洛因,原判認定該起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經審理查明:

(一)2020年6月16日10時許,上訴人王某福通過微信向上訴人江某龍?zhí)岢鲆徺I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先付部分款項,尾款過幾天再支付,江某龍表示同意。當日17時許,王某福駕駛閩JP****號白色日產越野車到廈門市思明區(qū)**村**號江某龍經營的廈門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內與江某龍會面。兩人經商定后,王某福以每克450元的價格向江某龍購買150克甲基苯丙胺,并當場用微信和支付寶轉賬共計27500元給江某龍作為購毒前期款,同時承諾剩余尾款數(shù)天后再支付。江某龍隨即將一個透明封口袋內的三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體交給王某福,王某福攜帶毒品駕車經廈沙高速公路往福州方向行駛。當日19時許,民警在廈沙高速公路龍橋服務區(qū)當場抓獲王某福,并在其駕駛的車內繳獲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體。經鑒定,三小袋白色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計149.72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到案經過,證實2020年6月16日19時許,偵查機關在廈沙高速公路龍橋服務區(qū)(三明方向)查獲一輛白色日產越野車車牌為閩JP****,當場抓獲王某福。

2.搜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證實2020年6月16日19時許,偵查機關在廈沙高速龍橋服務區(qū)(三明方向)對王某福駕駛的閩JP****白色日產越野車進行搜查,在主駕駛的門邊儲物柜內查獲一個透明塑料封口袋內裝著三小袋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狀體物品并予提取。

3.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偵查機關對廈沙高速公路(三明方向)龍橋服務區(qū)進行現(xiàn)場勘驗的情況。

4.稱重筆錄,證實偵查機關于2020年6月17日對向王某福提取的三小袋透明塑料袋包裝的白色晶體狀物品進行稱重,凈重分別為49.98克、49.81克、49.93克。

5.扣押筆錄、扣押照片,證實偵查機關于2020年6月17日向王某??垩海椋?*eXR手機1部、華為ho**8A手機1部、華為L**00手機1部、閩JP****日產越野車1輛、三袋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狀體、行車記錄儀1部。

6.檢查筆錄、檢查手機照片及微信轉賬記錄,證實偵查機關于2020年6月17日對王某福被扣押的華為L10-AN00手機進行檢查,于2020年7月17日對江某龍被扣押的華為**AL10手機進行檢查,并通過拍照的方式對手機的相關內容進行提取。從兩部手機中提取的信息顯示:(1)王某福與江某龍的微信聊天記錄,王某福于2020年6月16日10:50向江某龍發(fā)微信語音“老江啊,先提100箱行不行呢,尾款過幾天就打過來給你”,江某龍回應“你看一下吧,能帶的盡量多帶一些來吧”,王某福回答“好的好的,我盡量看一下”。(2)王某福與向某波的微信聊天記錄,向某波于2020年6月16日10:40問“你問他現(xiàn)在能給我們多少箱?你說我這邊已經把人家定金收了”,王某?;卮稹皢柫?,反正都要先付款”,向某波“先提100來箱,其余的款過幾天打給他”。當日13:10,向某波向王某福發(fā)送了2張銀行轉賬回單,顯示向王某福尾號為1700的工商銀行卡兩次無卡存款9900元,共計19800元;當日18:51,向某波向王某福微信轉賬8000元。(3)王某福通過微信于2020年6月16日17:11:50向江某龍支付15790元還之前欠江某龍的酒款,與江某龍賬本上記載的數(shù)字一致;17:14:04支付3500元、17:28:55支付540元系當日提走三箱酒的款項;王某福于同日17:14通過支付寶向“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支付24000元。當日共付給江某龍毒資27500元,尚欠四萬元,與王某福一貫供述一致。

7.歷史過車查詢數(shù)據(jù)報表,證實王某福駕駛的閩JP****小型汽車2020年6月16日的行駛軌跡,其中16:23:27出現(xiàn)在沈海高速廈門出口,16:30:09出現(xiàn)在廈門大橋集美端卡口(進島),16:52:59出現(xiàn)在湖濱西路海灣公園(北向南),17:39:03出現(xiàn)在湖濱西路海灣公園(南向北),18:01:19出現(xiàn)在廈門大橋(出島),18:19:16出現(xiàn)在高速站北入口。

8.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賬本復印件,證實偵查機關于2020年8月3日15時許,依法對江某龍位于思明區(qū)**村**號店面某乙商貿公司進行搜查,發(fā)現(xiàn)若干賬本,并予以扣押。賬本內記載向“福鼎**甲”、“?!薄ⅰ鞍⒛臣住变N售“紅酒”的賬目,尚欠15790元,江某龍供述王某福欠其酒款15790元與賬本所記載的一致,與6月16日王某福通過微信轉賬給江某龍15790元的轉賬記錄吻合。

9.廈門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證實王某福被繳獲的三包疑似冰毒的透明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0.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實偵查機關于2020年6月16日對王某福尿液的嗎啡、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定性進行檢測,結果均呈陰性。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罪犯檔案資料、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證實王某福的身份以及違法犯罪情況。

12.上訴人王某福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供認其和江某龍是在閩西監(jiān)獄服刑時認識的獄友,江某龍是因販毒被判刑的,江某龍告訴其如果以后想買毒品,都可以去找他。兩人出獄后有聯(lián)系,2017年底其開始向江某龍買酒。2020年6月16日早上,其給江某龍發(fā)微信要向他拿100箱紅酒,意思就是要買100克冰毒,并說先付一部分款,尾款過幾天再轉給他,江某龍答應了。當天,其駕駛一輛車牌號為閩JP****的白色日產越野車到江某龍開在思明區(qū)開元路附近的公司,和江某龍商談要向江某龍購買一些冰毒,最后向其購買150克冰毒、每克450元、總價6萬多元成交。其向江某龍微信支付了三筆款項,分別是15790元、3500元、540元,用支付寶轉賬一筆24000元,其中的3500元與24000元是其支付給江某龍購買冰毒的先款,540元是當天購買三箱紅酒的錢,15790元是之前向江某龍購買紅酒欠的尾款。付完錢后,某甲公司,大約過了十分鐘,某乙公司并從褲子的口袋里掏出了一個透明塑料袋,里面裝著三小袋的冰毒。其就迅速把該袋冰毒放進褲子口袋內并從江某龍店里抱著三箱紅酒出來放在車的后備廂,上車把這袋冰毒放在其駕駛室一側的門邊收納盒內,還在上面放了兩條毛巾遮擋一下,就開車往回走,在高速服務區(qū)內被民警當場抓獲。其通過照片辨認出江某龍。

13.上訴人江某龍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供認其與王某福系在閩西監(jiān)獄認識的獄友。出獄后其做酒類批發(fā)生意,王某福有向其買過酒、借過錢。2020年6月16日,王某福有到其店里,通過支付寶、微信向其轉賬4萬元左右用于償還欠其的錢。其聽到王某福被抓后,擔心警察問起,就把微信轉賬的記錄都刪除了。其有將王某福找其借錢以及買酒欠的貨款用賬本記錄,賬本內出現(xiàn)“福鼎阿某甲”、“?!?、“阿某甲”都是指王某福的賬目。其通過照片辨認出王某福。

(二)2020年5月28日中午,上訴人王某福在福鼎市某防洪堤壩上,以總價6000元的價格將5克海洛因販賣給陳某杰(已判決)。陳某杰遂將5克海洛因賣給下家,并于當晚將該海洛因放在浙江省蒼南縣靈溪鎮(zhèn)下垟村衛(wèi)生院門口的一個水桶邊上,后被民警抓獲并繳獲1包毒品疑似物,凈重5克,經鑒定檢出海洛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陳某杰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于2020年2月份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一哥”,他是福鼎本地人,40來歲。其有“一哥”的微信,他的手機號碼008****9126是香港的,他跟其交易全部都是用手機聯(lián)系的。2020年5月28日早上,有個叫“阿某乙”的女子打電話向其購買5個貨,也就是5克海洛因,每克1400元。其就用188**98161的手機號聯(lián)系王某福008****9126的香港號碼,王某福說有貨。當日中午,其和王某福約好在福鼎當?shù)叵叺膲紊弦娒?,其給王某?,F(xiàn)金6000元。過了半小時后,王某福打電話說貨放在當時交易現(xiàn)金邊上的位置。其就找到了一個藍色利群香煙盒包裹的東西,里面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狀東西。當日下午,“阿某乙”將7000元打到其銀行卡上,到了晚上,其把這包毒品放在蒼南縣靈溪鎮(zhèn)下垟村衛(wèi)生院門口的一個水桶邊上,并把情況告訴了“阿某乙”。其通過照片辨認,確認“一哥”即是王某福。

2.刑事檢查筆錄,證實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21日對陳某杰的手機進行檢查,該手機的聯(lián)絡人“一哥”的號碼是008****9126。

3.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28日在溫州市蒼南縣**鎮(zhèn)**村衛(wèi)生院門口的一白色水桶邊上繳獲一個用藍色硬殼利群香煙殼包裹的毒品疑似物,拍照后予以扣押。

4.現(xiàn)場毒品稱量、取樣筆錄、毒品稱量取樣記錄表、稱量照片,證實偵查機關對在溫州市蒼南縣**鎮(zhèn)**村衛(wèi)生院門口提取的毒品疑似物進行稱重、取樣,該毒品凈重5克,取樣凈重1.14克。

5.溫州市某某中心溫公司鑒〔2020〕970號檢驗報告,證實偵查機關在溫州市蒼南縣**鎮(zhèn)**村衛(wèi)生院門口提取的毒品疑似物檢出海洛因成分。

6.通話記錄清單,證實王某福008****9126手機號的通聯(lián)記錄,該號碼與陳某杰1**98161的手機號從2020年5月17日至5月28日有頻繁的通話記錄,其中5月28日從08:59:40到12:37:51間有6次通話記錄,陳某杰主叫2次,王某福主叫4次。

7.刑事判決書,證實陳某杰被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8000元。

8.上訴人王某福的供述,供稱2020年6月14日,其在福州大利嘉城購買了一部手機和兩張手機卡,均是原始封裝的,手機主號:165**0554,副號:008****9126,均不是實名登記,副卡的歸屬地是香港。

(三)2020年7月16日8時許,上訴人江某龍駕駛閩D8****號黑色本田越野車從廈門到廣東省普寧市找一名為“阿某丙”的朋友,傍晚駕車返回廈門。次日凌晨,民警在沈海高速公路廈門杏林收費站出口處抓獲江某龍時,江某龍將一個白色紙巾包裹的黑色塑料袋從其駕駛的車內丟棄于車旁地上。民警當場提取后,發(fā)現(xiàn)該塑料袋內有疑似海洛因白色塊狀物。經鑒定,繳獲的疑似海洛因白色塊狀物檢出海洛因成分,凈重19.55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到案經過,證實2020年7月17日0時許,偵查機關在沈海高速廈門市收費站出口處抓獲江某龍。

2.現(xiàn)場勘驗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17日0時許對廈門市集美區(qū)杏林高速收費站的案發(fā)現(xiàn)場及江某龍駕駛的車牌為閩D8****的小車進行勘驗,在該車副駕駛室外地上見一黑色包裝物,拍照后實物提取,打開黑色塑料袋,見一個包裹白色粉末的透明包裝袋,拍照后實物提取。

3.稱重筆錄、照片,證實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17日4時許,對向江某龍?zhí)崛〉囊淮该魉芰洗b的白色塊狀疑似毒品海洛因進行當場稱重,凈重19.55克。

4.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17日4時許,向江某龍扣押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塊狀物品(毛重20克),黑色本田CRV小型汽車一部(車牌號閩D8****),黑色華為手機一部。

5.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2020年7月17日0時許,偵查機關在廈門市思明區(qū)**村**號向謝某(江某龍妻子)扣押2部手機(一部玫瑰金ip**ne6splus手機、一部黑色華為手機)。

6.檢查筆錄、微信截圖,證實2020年7月17日4時許,偵查機關對謝某被扣押的手機進行檢查,謝某于2020年7月16日14時許通過微信分四次轉賬給“**”(微信昵稱)共計30000元。

7.歷史過車查詢數(shù)據(jù)報表,證實偵查機關調取江某龍駕駛的閩D8****小型汽車的行駛軌跡,該車于2020年7月16日08:26:36從東向西經過高速杏林入口,09:06:04由西向東途徑G1523甬皖高速K982福建漳州高速二大隊公山尾隧道,2020年7月17日00:02:08由西向東經過高速杏林出口。

8.廈門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證實偵查機關在江某龍?zhí)幉楂@的一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塊狀物檢出海洛因成分,凈重19.55克。

9.提取筆錄、尿檢照片、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實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17日11時,向江某龍?zhí)崛∧蛞?,經現(xiàn)場甲基安非他明、嗎啡、氯胺酮定性檢測,嗎啡定性檢測結果呈陽性。

10.車輛檔案,證實閩D8****小型汽車的登記所有人為謝某,其于2019年4月8日購買。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罪犯檔案資料、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證實江某龍的身份及違法犯罪情況。

12.證人謝某的證言,證實其老公江某龍的朋友林某民,是廣東揭陽人,微信昵稱“**”。2020年7月16日早上8、9點,江某龍去廣東揭陽找林某民,其按照江某龍的要求通過微信轉錢給林某民30000元。

13.上訴人江某龍的供述,供稱2020年7月16日早上七八點,其

駕駛黑色本田車牌閩D8****從廈門到廣東普寧找朋友阿某丙,名字好像是林某民,微信昵稱“**”,聯(lián)系電話1*****7732,敘舊順便談生意上的事情,催討賣紅酒的貨款,吃完晚飯就從普寧往廈門趕回來。其在拐進甬莞高速漳溪服務區(qū)(福建方向)時,在車內取出一些海洛因粉末,將它倒進卷煙里,到服務區(qū)的廁所內吸食了幾口,將剩余的毒品海洛因放進褲子右邊口袋里,繼續(xù)駕車趕往廈門。車開到沈海高速廈門市收費站出口處見警察圍捕就將一包海洛因扔到車外。其帶的毒品是海洛因,毛重20克左右,是朋友送的,每次吸食一點。被抓當天,其讓謝某給林某民微信轉賬三萬,因為林某民向其借錢。

上述證據(jù)由偵查機關依法收集,并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來源

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江某龍及其辯護人提出江某龍未販賣甲基苯丙胺149.72克給王某福;上訴人王某福上訴稱涉案149.72克甲基苯丙胺應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經查,(1)王某福案發(fā)當天與向某波、江某龍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向某波于案發(fā)當天10點40分要王某福以先付部分款項、后付全款的方式向上家購買100箱紅酒;王某福于10點50分即向江某龍?zhí)岢鱿忍?00箱紅酒,尾款過幾天再付,江某龍表示同意。王某福歸案后穩(wěn)定供述及一審庭審、二審提訊都始終供認100箱紅酒就是100克冰毒的意思。(2)從三人之間的轉款情況看,案發(fā)當天向某波向王某福轉款共計27800元,王某福分四次向江某龍轉款15790元、3500元、540元、24000元,共計43830元。從江某龍?zhí)幉楂@的賬本看,截至2020年6月2日,王某福尚欠江某龍酒款15790元。根據(jù)王某福的供述,其向江某龍支付的15790元系償還之前買紅酒的欠款,540元系當天購買三箱紅酒的貨款,27500元系支付購買毒品的部分毒資,該供述與上述轉賬記錄、江某龍賬本記載的內容能相互印證。王某福當天僅購買三箱紅酒,其向江某龍?zhí)岢鲑徺I100箱紅酒并非真買紅酒,紅酒只是毒品的代稱,王某福所述100箱紅酒就是100克冰毒的供認是客觀真實的。(3)從王某福駕駛車輛的行車軌跡看,其于案發(fā)當天16:23:27出現(xiàn)在沈海高速廈門出口,16:30:09出現(xiàn)在廈門大橋集美端卡口(進島),16:52:59出現(xiàn)在距離江某龍的某乙商貿公司較近的湖濱西路海灣公園(北向南),其到達江某龍?zhí)幒笥?7:11:50支付第一筆款項,17:28:55支付最后一筆款項,17:39:03即出現(xiàn)在湖濱西路海灣公園(南向北),18:01:19出現(xiàn)在廈門大橋(出島),18:19:16出現(xiàn)在高速站北出口。(4)偵查機關于案發(fā)當天19時許在廈沙高速公路龍橋服務區(qū)(三明方向)抓獲王某福,并從王某福駕駛的車內繳獲甲基苯丙胺149.72克。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證實江某龍向王某福販賣甲基苯丙胺149.72克。從王某福與向某波的微信聊天內容及轉賬記錄看,王某福向江某龍購買毒品是用于販賣;偵查機關抓獲王某福當天所做的尿液檢測報告呈陰性,王某福沒有吸食毒品。故王某福以販賣為目的駕車到廈門購買毒品返回途中被抓獲,應以販賣、運輸毒品定罪。上訴人江某龍、王某福的相關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王某福及其辯護人提出王某福未販賣毒品海洛因給陳某杰。經查,(1)證人陳某杰的證言,證實其于2020年5月28日以6000元現(xiàn)金向“一哥”購買5克海洛因,并經照片辨認,確認“一哥”即是王某福。王某福是福鼎本地人,手機號碼008****9126是香港的,其都是聯(lián)系王某福的該手機號碼。(2)上訴人王某福供述其購買了一部手機和兩張手機卡,均是原始封裝的,手機主號16505**54,副號008****9126,均不是實名登記,副卡的歸屬地是香港,王某福供述其使用的手機號碼與陳某杰的證言一致。(3)手機通聯(lián)記錄,證實王某福的008****9126的手機號與陳某杰1885**8161的手機號從2020年5月17日至5月28日有頻繁的通話記錄,其中5月28日從08:59:40到12:37:51間有6次通話記錄,陳某杰主叫2次,王某福主叫4次。(4)刑事判決書,證實陳某杰因2020年5月28日販賣5克毒品海洛因,被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證實王某福向陳某杰販賣5克海洛因的事實。該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江某龍、王某福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販賣、運輸毒品,其中上訴人江某龍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49.72克、海洛因19.55克,數(shù)量大;上訴人王某福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49.72克,海洛因5克,數(shù)量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江某龍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且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系累犯、毒品再犯,還有毒品犯罪和盜竊前科,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王某福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王某福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部分犯罪事實,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江某龍、王某福及其辯護人的訴辯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劉征鵬

審判員  林小超

審判員  鄭巧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楊鈺蓉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