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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閩刑終75號搶劫二審刑事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4-08-19   閱讀: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閩刑終75號

原公訴機關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陳某展、蕭某樟犯搶劫罪,陳某展、蕭某樟犯****罪一案,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2)閩01刑初14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陳某展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閱卷,訊問上訴人,審閱上訴狀、辯護詞,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不屬于依法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

1.搶劫部分

2022年6月中旬,被告人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陳某展、蕭某樟五人商議搶劫被害人李某。五人事先準備車輛、水果刀、扎帶、膠帶、鐵鍬等工具,并多次前往李某住處附近踩點。2022年6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吳某洋、傅某壟、陳某展、蕭某樟至福州市晉安區(qū)**廣場C2座地下車庫負二層,趁李某下車準備進電梯之際,將李某控制上車并帶往閩侯縣南嶼鎮(zhèn)**山上。吳某洋、陳某展、蕭某樟以活埋李某相威脅,要求李某交出現(xiàn)金3000萬元。傅某壟當場轉(zhuǎn)走李某價值約人民幣240萬元的泰達幣。李某稱其住處藏有1000余萬元現(xiàn)金以及總價值約400萬元的手表。后吳某洋、蕭某樟繼續(xù)控制李某,傅某壟、陳某展到李某住處,搶走現(xiàn)金1000余萬元、4塊手表、3根金條、一個COACH雙肩包、一個LV手提包。因搶到實際金額與預謀的3000萬元仍有差距,四人便以李某從事網(wǎng)絡犯罪活動為由要挾李某向其朋友李某歡籌錢1500萬元。在確認李某歡不會拿錢后,便將李某釋放。案后五被告人分贓。經(jīng)鑒定,李某被搶勞力士手表價值55萬元,3根金條價值122.31萬元,LV包、COACH背包合計價值2300元。

2.****部分

2022年6月3日0時許,被告人蕭某樟在尤溪縣**鄉(xiāng)**村**街**號**飯店門口,無故將啤酒倒在被害人陳某燦的頭上,二人發(fā)生沖突。因蕭某樟臉部被陳某燦用椅子劃傷,遂打電話通知被告人陳某展到場。隨后,蕭某樟、陳某展及陳某全(另案處理)毆打陳某燦、陳某強。陳某展使用啤酒瓶敲打陳某強頭部,并手持柴刀要砍陳某燦后被人攔住,蕭某樟、陳某全使用拳頭毆打陳某燦頭部,并用拳腳踢打倒在地上的陳某強。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某燦、陳某強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砍柴刀;被害人李某、陳某燦、陳某強的陳述;證人李某歡、李某甲、李某旺、李某英、傅某鼎、余某娥、吳某音、張某萍、林某蘭、張某、陳某全、陳某治、蕭某鐘、陳某滄、陳某宗等人的證言;勘驗、提取、扣押、辨認、指認等筆錄及扣押清單、照片;尤溪縣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意見;手機拍攝視頻、監(jiān)控視頻及相關銀行賬戶流水;接收證據(jù)材料清單、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協(xié)助凍結(jié)財產(chǎn)通知書、情況說明、價格鑒定結(jié)論、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被告人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陳某展、蕭某樟的供述和辯解等。

原判認為,被告人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陳某展、蕭某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采用暴力、威脅方式劫取他人財物約1500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且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蕭某樟、陳某展伙同陳某全無故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gòu)成****罪。被告人吳某洋當庭翻供且無合法理由,故對其翻供內(nèi)容不予采納。被告人鄭某灼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一節(jié)中,被告人蕭某樟、陳某展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灼、蕭某樟、陳某展部分退贓,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洋、陳某展、蕭某樟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展、蕭某樟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兩罪,應數(shù)罪并罰。據(jù)上,依法判決:一、被告人吳某洋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被告人傅某壟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25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三、被告人鄭某灼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25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四、被告人陳某展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24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24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五、被告人蕭某樟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20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20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六、從被告人吳某洋處扣押的路虎越野車一輛、Gucci手提包一個、Gucci手包一個以及現(xiàn)金共計1000元贓款;從被告人鄭某灼處扣押的現(xiàn)金共計224100元;從被告人陳某展處扣押的現(xiàn)金共計148500元贓款、勞力士手表116506(冰藍迪)一塊、LV手提包一個、蔻馳雙肩包一個、豐田普拉多越野車一輛、勞力士手表一塊;從被告人蕭某樟處扣押的現(xiàn)金共計130000元,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七、被告人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陳某展、蕭某樟凍結(jié)在案的銀行賬戶內(nèi)存款,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鄭某灼所有的凍結(jié)在案的連江縣**鄉(xiāng)**大道1號**天地**苑(Za)區(qū)19幢**單元[閩(2019)連江縣不動產(chǎn)權第00**85號]依法予以拍賣,優(yōu)先實現(xiàn)抵押權,余額中被告人鄭某灼個人部分充抵財產(chǎn)刑。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陳某展、蕭某樟所獲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上訴人吳某洋上訴稱:1.泰達幣不受我國法律保護,不應計入搶劫數(shù)額;2.本案犯意提出者、策劃者、指揮者是鄭某灼、傅某壟,其僅按照二人安排實施犯罪,搶劫所得錢款也由鄭某灼分配,其犯罪地位、作用均小于鄭某灼、傅某壟,一審認定其為共同犯罪首位有誤;3.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4.其自愿積極退贓,并提供李某等人涉嫌犯罪的線索,具有立功表現(xiàn),一審量刑畸重;5.一審判決繼續(xù)追繳贓款金額不明,應明確扣除扣押在案的財物金額。綜上,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除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外,還提出上訴人將實施犯罪活動的被害人確定為搶劫對象,在搶劫過程中未使用暴力,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較小。

上訴人傅某壟上訴稱:1.其僅負責開車、收集李某犯罪證據(jù),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比鄭某灼??;2.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3.本案搶劫的錢款來路不明,其幾人在搶劫過程中收集的李某涉嫌犯罪的證據(jù)幫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較小。綜上,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除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外,還提出傅某壟自偵查階段起即認罪認罰,并愿意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

上訴人鄭某灼上訴稱:1.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2.其并非犯意提起者,僅提供被害人信息,未參與搶劫實行行為,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3.其認罪悔罪,主動退贓。綜上,請求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辯護人除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外,還提出本案屬于“黑吃黑”,社會危害性較小。

上訴人陳某展上訴稱:1.其在搶劫計劃已制定完成的情況下參與犯罪,并按照分工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系從犯;2.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綜上,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搶劫部分

2022年6月中旬,上訴人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得知被害人李某涉嫌通過犯罪賺取錢款,遂商議共謀搶劫李某,因人手不足,先后邀請上訴人陳某展、原審被告人蕭某樟加入。五人經(jīng)共謀,鑒于鄭某灼與李某相識,確定由鄭某灼負責提供李某的信息,傅某壟負責收集李某涉嫌犯罪的證據(jù),吳某洋、陳某展、蕭某樟負責控制李某。五人先后準備搶劫使用的車輛、水果刀、扎帶、膠帶、鐵鍬等作案工具,確定預備威脅活埋李某的荒山,并多次到晉安區(qū)**廣場C2座地下車庫負二層踩點。2022年6月22日21時許,吳某洋、傅某壟、陳某展、蕭某樟駕車至福州市晉安區(qū)**廣場C2座地下車庫負二層,趁李某下車準備進電梯之際,蕭某樟、吳某洋、陳某展三人將李某控制上車,并將其帶往閩侯縣南嶼鎮(zhèn)**山上一處預先選好的地點。到達預定地點后,吳某洋、陳某展、蕭某樟三人從車后備箱拿出事先準備好的鐵鍬,以活埋李某相威脅,要求李某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交出現(xiàn)金3000萬元。李某出于害怕,告知對方其虛擬幣錢包賬戶有泰達幣。經(jīng)傅某壟操作,當場將李某虛擬幣賬戶內(nèi)的泰達幣轉(zhuǎn)入傅某壟指定的虛擬幣錢包賬戶內(nèi)。另李某還告知四人其位于晉安區(qū)**廣場C2座1730單元的住處內(nèi)藏有現(xiàn)金1000余萬元以及總價值約400萬元的手表等。隨后,吳某洋、傅某壟、陳某展、蕭某樟駕車返回福州市區(qū),吳某洋、蕭某樟繼續(xù)控制李某,傅某壟、陳某展到李某的住處,用行李箱等工具劫走現(xiàn)金約1000余萬元、4塊手表、3根金條及一個COACH雙肩包、一個LV手提包。因搶得上述財物的實際價值與預計的3000萬仍有差距,四人便以李某從事網(wǎng)絡犯罪活動為由要挾李某向其朋友李某歡借款1500萬元。經(jīng)聯(lián)系李某歡,李某歡明確表示不會拿錢。吳某洋、傅某壟、蕭某樟便于凌晨5時許釋放李某。后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陳某展、蕭某樟駕車返回三明尤溪分贓,吳某洋分得現(xiàn)金約225萬元和部分泰達幣;傅某壟分得現(xiàn)金約225萬元,分得的泰達幣出售后得款59.1981萬元;鄭某灼分得現(xiàn)金約233萬元、3塊手表、3根金條,分得的泰達幣出售得款56萬元,手表和金條分別出售得款153萬元、80萬元;陳某展分得現(xiàn)金約225萬元、1塊勞力士手表;蕭某樟分得現(xiàn)金約180萬元。經(jīng)鑒定,李某被搶勞力士手表價值55萬元;3根金條價值122.31萬元;LV手提包、COACH雙肩包總價值2300元;被搶的其余3塊手表因無實物無法認定價值。

2022年6月28日,吳某洋在福州市鼓樓區(qū)**大酒店被公安機關抓獲;傅某壟、蕭某樟在福州市晉安區(qū)**王莊10區(qū)1號樓2004單元被抓獲,陳某展在福州市倉山區(qū)**大都會被抓獲;2022年7月20日,鄭某灼主動到尤溪縣公安局投案。公安機關查扣吳某洋現(xiàn)金1000元、湘CH****路虎越野車1輛、Gucci手提包1個、Gucci手包1個;查扣陳某展現(xiàn)金1.85萬元、勞力士手表2塊、LV手提包1個、COACH雙肩包1個、豐田普拉多越野車1輛。另,鄭某灼、陳某展、蕭某樟分別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2.41萬元、13萬元、13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李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收款收據(jù)、??ā⑹直頇z測報告、購買記錄、購買憑證,證實2022年6月22日21時許,其開車返回福州市晉安區(qū)二環(huán)**廣場C2座地下車庫負二層,在靠近電梯處有兩三個人沖出來,其中一人拿匕首抵著其脖子,并勒住其,把其帶至一輛黑色商務車上,另有一輛黑色大眾CC轎車跟在旁邊。其被載到閩侯南嶼往永泰方向國道的一處山腳下,對方用繩子捆住其雙手,用口罩蒙住其眼睛,把其帶到山上,并拿出鐵鍬和刀,用鐵鍬敲擊地面,要挾其在三十分鐘內(nèi)交出三千萬,否則將其活埋。其說沒錢,對方就威脅殺其全家。其出于害怕,就告訴對方其imtoken錢包里有價值兩百多萬元的虛擬貨幣,對方一男子便打開其手機imtoken錢包,通過掃二維碼的方式將其手機imtoken錢包里價值約240萬元的虛擬貨幣轉(zhuǎn)出。轉(zhuǎn)幣后,對方仍不讓其離開,其就跟對方說家里有現(xiàn)金和手表,價值約1500萬元。對方便開車返回其住處拿財物,途中對方打了多通電話,還用匕首威脅其交出電腦,其說電腦放在朋友李某甲處,對方便派人找李某甲拿電腦。對方拿完錢和電腦后,讓其繼續(xù)湊足剩下的1500萬,其在對方要求下打電話找李某歡借錢,李某歡說沒錢。后對方拿刀威脅其拍攝視頻,內(nèi)容關于其在搞網(wǎng)絡賭博平臺,賺了兩千多萬元,對方威脅其如果報警就殺其全家。次日5時許,對方將其送到晉安區(qū)**路附近,其帶著電腦離開。其被搶財物有現(xiàn)金1100萬元、3塊手表、3根金條、1個LV手提包、1個COACH雙肩包,總價值約1600萬元。其中宇舶手表以10.5萬元二手購買、勞力士迪通拿手表以56.5萬元二手購買、愛彼手表以29.5萬元二手購買、理查德米勒手表以210萬元購買,金條3000克價值116.52萬元,LV手提包以5000元二手購買、COACH雙肩包以1889元購買。被搶財物來源于其和高雄一起挖以太坊,進行杠桿買漲跌操作,賺了2000多萬元,高雄通過臺灣老鄉(xiāng)把分紅給其,其將錢放在家里。經(jīng)辨認照片,李某確認陳某展、蕭某樟、傅某壟、吳某洋是挾持其的人;傅某壟是轉(zhuǎn)走虛擬貨幣的人;辨認勞力士迪通拿手表、COACH雙肩包、LV手提包款式。

2.證人李某旺證言,證實2022年6月26日晚,兒子李某稱他被四五個尤溪人綁架,把他帶到山上威脅要錢,否則要埋他。李某被搶走現(xiàn)金1000多萬元、4塊手表、3根金條。次日,其陪李某到晉安分局刑偵大隊報案。李某說他平時在做外貿(mào)生意,但不愿意說具體來源。

3.證人李某甲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22年6月23日凌晨4時許,其接到李某電話稱他被綁架,一會兒有人來拿他此前放在其家里的筆記本電腦,讓其不要報警,否則對方會捅死他。約十分鐘后,一名男子來取李某的筆記本電腦。同日下午,李某到其住處,稱他被搶1000多萬元現(xiàn)金、4塊手表,對方威脅他如果報警就要殺他全家。李某以前在國外做餐飲,現(xiàn)在好像在開外貿(mào)公司,聽李某說他炒虛擬幣賺了很多錢。經(jīng)辨認照片,李某甲確認陳某展是取筆記本電腦的男子。

4.證人李某歡證言,證實2022年6月23日3時許,其接到李某電話稱他被綁架,問其借1500萬,接著對方說給其十五分鐘湊足1500萬贖人,否則就把李某活埋。其說湊不到錢,讓他們把李某放了,否則就報警,對方就把電話掛了。直至六時許,李某打電話說他被搶1000多萬元現(xiàn)金、4塊手表。李某此前在國外開餐廳、炒虛擬幣,聽說炒幣賺了很多錢,回國后和其一起做外貿(mào)生意。

5.證人李某英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22年6月19日左右,有四個人到其工作的五金店買了兩三把鐵鍬、扎帶以及膠布等物品。經(jīng)辨認照片,李某英確認蕭某樟、陳某展、傅某壟、吳某洋是到其店內(nèi)購物的人。

6.證人余某娥證言及辨認筆錄、微信照片、駕駛證照片、汽車租賃合同,證實2022年6月18日,吳某洋等人聯(lián)系其租車,雙方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一天租金350元,押金1000元,所租車輛是車牌號為閩GX****的別克GL8商務車。租車的第二天至第五天內(nèi),其多次聯(lián)系吳某洋及微信昵稱為“墨涼”的人,吳某洋稱還未回三明,“墨涼”通過微信轉(zhuǎn)給其500元。第六天晚上,“墨涼”告訴其車停在尤溪縣閩中大酒店停車場,讓其找吳某洋拿租車費。經(jīng)辨認照片,余某娥確認吳某洋、陳某展、傅某壟是租車人。

7.證人余挺證言,證實2022年7月19日下午,鄭某灼聯(lián)系其,稱他想去投案,其就幫他聯(lián)系尤溪刑偵大隊。次日0時許,其陪同鄭某灼到尤溪刑偵大隊投案。

8.證人朱明燈證言,證實2022年6月28日晚,鄭某灼聯(lián)系其在尤溪洗滌廠見面,說他和吳某洋等人搶劫,其勸鄭某灼投案未果。2022年7月20日0時許,其和余挺陪同鄭某灼到尤溪刑偵大隊投案。

9.證人吳某音證言,證實2022年6月28日,其得知吳某洋被抓,便到福州找鄭某灼了解情況,鄭某灼發(fā)送了視頻和圖片給其,還拿了一個白色U盤給其。其將相關視頻、照片下載到U盤,連同鄭某灼給的U盤一并交給公安機關。

10.證人姜某清證言,證實其有將身份證、一張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以及一個微信號借給兒子吳某洋使用。其不清楚吳某洋以其名義購買了一輛路虎車,名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于2022年6月23日存入3萬元是貸款和丈夫吳某音給的錢,于2022年7月2日存入19992.98元可能是自己或者丈夫轉(zhuǎn)賬用于還貸。

11.證人肖某證言,證實丈夫吳某洋未將搶劫所得錢款放在其處。名下工商銀行賬戶于2022年6月23日存入3.94萬元用于還車貸;于2022年6月25日存入4萬元被其轉(zhuǎn)到其名下建設銀行卡;名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于2022年6月23日存入2.05萬元被其轉(zhuǎn)至名下建設銀行卡和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用于平時開銷。上述錢款均來源于母親陳某妹給的嫁妝。

12.證人陳某妹證言,證實2022年三四月,其接到車行電話,稱女兒肖某買車后未按時還款,其便讓肖某將此前放在其處保管的十萬元嫁妝取走。

13.證人詹某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在二手車行工作。2022年6月23日,吳某洋讓其幫忙買車,其通過周某熹找到一輛路虎攬勝越野車。后周某熹與湖南車行的謝某國聯(lián)系,雙方商定以52萬元的價格交易,其跟吳某洋以56.5萬元的價格交易。吳某洋交給其現(xiàn)金后,其和周某熹到長沙提車,并將車開回尤溪交給吳某洋。吳某洋用他母親姜某清的身份證辦理過戶。經(jīng)辨認照片,詹某確認吳某洋。

14.證人周某熹證言及辨認筆錄、車輛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證實其在二手車行工作。2022年6月23日,詹某幫吳某洋找到長沙的一輛路虎攬勝越野車,吳某洋同意以56.5萬元的價格交易。吳某洋將現(xiàn)金交給詹某,其和詹某一起到湖南找謝某國提車,成交價52萬元。二人將車子開回三明后交給吳某洋,吳某洋以他母親姜某清的名義辦理過戶。經(jīng)辨認照片,周某熹確認吳某洋。

15.證人田某花證言,證實其離婚后,兒子傅某壟和他父親一起生活,平時沒有經(jīng)濟往來。

16.證人張某萍證言及接收證據(jù)材料清單,證實丈夫鄭某灼讓其將他于2022年6月給其的20萬元錢拿到公安機關退贓。

17.證人鄭某茂證言,證實2022年6月23日,兒子鄭某灼向其微信轉(zhuǎn)賬1萬元,次日拿了30萬現(xiàn)金要求其存入銀行賬戶后再轉(zhuǎn)至鄭某灼建設銀行62321****620966賬戶。后鄭某灼又向其轉(zhuǎn)賬1萬元,上述錢款被其用于償還債務及購買設備。

18.證人廖某平證言,證實2022年6月23日,兒子鄭某灼給其7萬元用于還債。

19.證人傅某鼎證言及辨認筆錄、交易記錄、轉(zhuǎn)賬記錄,證實2022年6月23日,鄭某灼聯(lián)系其有人要賣泰達幣,其報價一個泰達幣兌6.4元人民幣。鄭某灼叫人轉(zhuǎn)了87500個泰達幣到其imToken錢包,其轉(zhuǎn)賬56萬元給鄭某灼。同月25日,堂弟傅某壟聯(lián)系其賣泰達幣,一個泰達幣兌6.54元人民幣,傅某壟轉(zhuǎn)了90517.8437個泰達幣給其,其分別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現(xiàn)金給了傅某壟91981元、50萬元,交易時吳某洋也在場。其轉(zhuǎn)賣后獲利1萬余元。經(jīng)辨認照片,傅某鼎確認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

20.證人林某蘭證言及接收證據(jù)清單,證實2022年6月29日,陳某展讓其將存放在保險柜的13萬元現(xiàn)金拿到公安機關退贓。

21.證人黃某斌證言及辨認筆錄、車輛轉(zhuǎn)讓協(xié)議,證實其在二手車行工作。2022年6月23日,陳某展向其了解其朋友圈發(fā)布的一輛豐田普拉多汽車車況,并稱朋友傅某忠想買車。后傅某忠到店,雙方簽訂車輛轉(zhuǎn)讓協(xié)議,成交價48.3萬元,其賺差價1萬元。經(jīng)辨認照片,黃某斌確認陳某展。

22.證人林某證言及二手車買賣合同,證實其在二手車店工作。2022年6月23日,二手車店老板黃某斌找其買其店里的豐田普拉多汽車,經(jīng)協(xié)商,雙方以47.3萬價格交易。因買車的人被抓了,車子還沒過戶。

23.證人傅某忠證言,證實2022年6月23日,陳某展讓其幫忙到福州買車,并將車子開回尤溪。其到陳某展處拿了50萬元,到福州找二手車店老板黃某斌試車后,便簽訂購車合同,支付48.3萬元后將車子開回尤溪交給陳某展。經(jīng)辨認照片,傅某忠確認陳某展。

24.證人張某證言及接收證據(jù)清單,證實2022年6月29日,蕭某樟讓其將他此前給的13萬元現(xiàn)金拿到公安機關退贓。

25.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接收證據(jù)清單、監(jiān)控視頻、行車記錄儀視頻、手機拍攝視頻,證實偵查機關依法調(diào)取的視頻顯示:(1)2022年6月22日21時許,李某在福州市晉安區(qū)**廣場C2座地下車庫負二層,蕭某樟用手扣住李某脖子,并用水果刀頂著李某肚子,陳某展和吳某洋協(xié)助蕭某樟控制李某。(2)傅某壟、陳某展進入李某住處后,在李某床鋪底下發(fā)現(xiàn)大量現(xiàn)金,另有手表等物品(3)2022年6月23日2時許,傅某壟、陳某展二人攜帶行李箱、背包等物品離開福州市晉安區(qū)**廣場C2座17樓。

26.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平面圖,證實本案搶劫現(xiàn)場福州市晉安區(qū)岳峰鎮(zhèn)**廣場C2座1730單元的情況。

27.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物證、福建省行政執(zhí)法暫時扣留(或凍結(jié))財物收據(jù),證實偵查機關查扣吳某洋現(xiàn)金1000元、湘CH****路虎越野車1輛、Gucci手提包1個、Gucci手包1個;另鄭某灼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2.41萬元;現(xiàn)場查扣陳某展現(xiàn)金1.85萬元、勞力士手表2塊、LV手提包1個、COACH雙肩包1個、豐田普拉多越野車1輛,另陳某展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3萬元;蕭某樟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3萬元。提取吳某洋微信號machao****賬號信息、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姜某清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62303****9159265信息以及搶劫所用刀具的購物記錄。

28.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協(xié)助凍結(jié)財產(chǎn)通知書(回執(zhí))、不動產(chǎn)登記信息查詢結(jié)果、不動產(chǎn)檔案信息、購物小票,證實鄭某灼名下房屋坐落于連江縣**鄉(xiāng)**大道1號**天地**苑(Za)區(qū)19幢**單元,產(chǎn)權證號為閩(2019)連江縣不動產(chǎn)權第00**85號,該房產(chǎn)已被查封,查封期限至2025年7月24日。福州金榕**超市于2022年6月19日出售兩把刀具。

29.協(xié)助凍結(jié)財產(chǎn)通知書(回執(zhí))、銀行賬戶信息,證實涉案人員銀行賬戶查詢凍結(jié)情況。

30.鑒定聘請書、鑒定報告、產(chǎn)品真?zhèn)渭皟r格鑒定,證實經(jīng)鑒定,涉案LV手提包、COACH包均是正品。

31.福州市價格認證中心榕價認扣[2022]662、735號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回執(zhí)),證實經(jīng)價格認定,涉案的LV手提包、COACH雙肩背包被搶時市場價共2300元;勞力士牌11**6型(冰藍迪)市場價55萬元;愛彼AP2**70型手表、理查德米勒RM11-03型手表、宇舶牌BIGBANG系列601.NM.0173LR手表均無實物,無法提供物品真?zhèn)?、準確規(guī)格型號、被搶時狀態(tài)、品相等價格認定參數(shù),無法受理。興業(yè)銀行代理銷售的涉案金條被搶時終端零售參考價為407.7元/克。

3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證實案件立案偵查情況。

33.戶籍證明、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罪犯檔案材料,證實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陳某展、蕭某樟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跡情況。上述人員犯罪時均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其中吳某洋、陳某展、蕭某樟系累犯。

34.到案經(jīng)過,證實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陳某展、蕭某樟到案情況。

35.上訴人吳某洋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22年6月中旬,其與傅某壟、鄭某灼、陳某展在鄭某灼家中,鄭某灼說李某通過網(wǎng)絡賭博賺了很多錢,其幾人便共謀搶劫李某。此后兩三天,陳某展聯(lián)系蕭某樟加入。因鄭某灼和李某比較熟,不方便露面,故決定由鄭某灼提供李某居住地點和生活習慣信息、帶人踩點,其余四人負責控制李某,傅某壟負責收集他開設網(wǎng)絡賭場的證據(jù)。后五人在尤溪租了一輛別克車,另還開了蕭某樟的大眾車到福州。2022年6月22日20時許,除鄭某灼以外的四人到**C2地下車庫蹲守李某,李某出現(xiàn)后,蕭某樟用手勒李某脖子,把他拽上車。其開大眾車帶路,傅某壟開別克車在后面跟。車子到了閩侯南嶼附近的山上,李某的雙手被扎帶綁起來,眼睛蒙著口罩,其和陳某展、蕭某樟拿鐵鍬挖坑,陳某展、傅某壟威脅李某三十分鐘內(nèi)拿出3000萬,否則將他活埋,李某就說他家里有1100萬元現(xiàn)金、4塊手表。其一行人在李某帶領下到福州市晉安區(qū)便民服務中心附近,其和蕭某樟在車上看著李某,陳某展和傅某壟駕車去李某家拿了1100萬元現(xiàn)金、4塊手表、3根金條。其知道李某開設網(wǎng)絡賭場,想留下他犯罪的證據(jù)要挾他,李某在其逼問下交代放在李某甲處的筆記本電腦有證據(jù),陳某展便找李某甲拿電腦,由傅某壟收集證據(jù)。其間,傅某壟叫李某湊齊剩下的1500萬元,李某打電話給李某歡借錢未果。傅某壟給李某拍了一段視頻,內(nèi)容是李某自述參與網(wǎng)絡賭博。傅某壟威脅李某不要報警,如果報警就將他網(wǎng)絡賭博的證據(jù)提供給公安機關。次日6時,李某在加油站下車。鄭某灼是幕后指揮,在搶劫李某期間有通過電話聯(lián)系同案人。刀具是其購買的,搶劫地點是五人一起挑的。搶劫所得的現(xiàn)金分為6份,其分得225萬元現(xiàn)金。其花59萬元買了一輛路虎車、花2萬元買包、賭博輸了110萬元、還貸4萬元,扣除吃喝玩樂只剩下6萬多元。經(jīng)辨認照片,吳某洋確認陳某展、鄭某灼、傅某壟、蕭某樟、李某,辨認作案地點及搶得的贓物。

36.上訴人傅某壟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22年6月,其與鄭某灼、吳某洋在鄭某灼家中談到李某通過網(wǎng)絡詐騙賺了很多錢,吳某洋提議搶劫李某,三人達成共謀。幾天后,陳某展加入。因其、鄭某灼跟李某較熟,故決定由鄭某灼提供李某的住址和生活習慣信息,其負責開車和拷貝數(shù)據(jù)。后其、吳某洋、陳某展去尤溪租車,因人手不夠便邀請蕭某樟加入。四人第一次蹲守李某沒見到人,第二次去之前買了扎帶、膠帶、鐵鍬和剪刀,吳某洋買了刀,并挑了荒山的位置準備嚇唬李某。案發(fā)當晚,其與吳某洋、陳某展、蕭某樟四人到李某停車的位置附近蹲守。一個小時后,李某開車回來,其他三人下車把李某帶上車,蕭某樟拿刀嚇唬李某,其收了李某的手機。吳某洋開大眾車帶路,其開著別克車在后面跟,開到閩侯南嶼附近的山上,其他人用口罩蒙住李某眼睛,用扎帶捆住他的手。其登錄李某手機賭博網(wǎng)站的管理后臺拷貝數(shù)據(jù)。李某在車上,其他人拿鐵鍬、刀等東西敲打石頭和地面,嚇唬李某若不拿錢就把他活埋。李某說家里有現(xiàn)金、手表和黃金,其和陳某展便到李某家里拿了1塊理查德米勒手表、1塊宇舶手表、1塊勞力士手表、1塊愛彼手表、3根金條,并將床鋪底下的1100萬元現(xiàn)金裝進行李箱和兩個包里。后陳某展又去找李某甲拿電腦、U盤和工作手機,其負責拷貝李某網(wǎng)絡詐騙的證據(jù),以此威脅他不要報警。其覺得搶得的錢不夠,又讓李某給李某歡打電話要1500萬元,李某歡說沒錢,其讓李某拍了一段視頻便讓他離開。五人回到尤溪后,把贓物分成六份,每人一份,剩余的一份其和鄭某灼、陳某展、吳某洋再均分。其分得現(xiàn)金225萬元以及部分泰達幣,其中130萬元用于還貸,剩下的錢被其花了。經(jīng)辨認照片,傅某壟確認蕭某樟、陳某展、鄭某灼、吳某洋、李某;辨認監(jiān)控視頻截圖、作案地點及搶得的贓物。

37.上訴人鄭某灼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22年6月13日左右,吳某洋、傅某壟在其住處,大家聽說李某做網(wǎng)絡賭盤賺了很多錢,吳某洋便提議去李某那弄一筆錢,其當時不同意。后吳某洋、傅某壟讓其不要出面,幫他們打聽李某的消息。因人手不夠,便先后邀請陳某展、蕭某樟入伙。6月17日,五人商議由其負責提供李某的信息,吳某洋負責開車,傅某壟負責開車和收集李某犯罪的證據(jù)。其提議先控制李某,拿到他的虛擬幣,再去李某辦公室錄像,固定他網(wǎng)絡賭博的證據(jù),他就會乖乖給錢。其間其還提出用槍控制李某,遭到其他人反對。6月19日凌晨,傅某壟等人開別克車帶其到閩侯的一座山上,確定在此地威脅恐嚇李某。當晚,其帶著吳某洋等人到地下車庫找李某的車,確定李某住處。6月22日晚九點,吳某洋等人控制住李某,把他帶到山上進行威脅恐嚇。次日凌晨三四點,其打電話給傅某壟了解情況,并指導他們搶劫。四點左右,其找到傅某壟等人,傅某壟讓李某打電話向李某歡借錢,李某歡不借,其幾人留下李某的U盤讓他離開。搶到的財物有現(xiàn)金1140萬元,泰達幣約280萬元、4塊手表、3根金條,總價值約1800多萬元?,F(xiàn)金分成六份,蕭某樟拿了190萬元,其余四人各分到237.5萬元。泰達幣由傅某壟分配,其讓傅某壟轉(zhuǎn)了86500個泰達幣到傅某鼎提供的地址,傅某鼎轉(zhuǎn)給其56萬元。眾人約定4塊手表和3根金條先放其處,賣了之后再分錢,但后期陳某展先拿走了1塊勞力士手表。其通過飛機聊天軟件將手表、金條分別賣了153萬、80萬,都被其炒幣虧損了。其個人分得的現(xiàn)金,炒幣虧損175萬元、8.5萬元還款、給父母9萬元、被凍結(jié)70萬元、退贓22.41萬元,剩余的錢被其花了。案發(fā)后,其將李某犯罪的證據(jù)交給吳某音。經(jīng)辨認照片,鄭某灼確認蕭某樟、陳某展、傅某壟、吳某洋、李某;辨認視頻截圖、作案現(xiàn)場。

38.上訴人陳某展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22年6月18日左右,其應傅某壟和吳某洋邀約到鄭某灼在福州的住處。鄭某灼說李某做網(wǎng)絡賭盤賺了很多錢,其幾人決定抓住李某,嚇唬要活埋他,讓他交出3000萬元,鄭某灼還說他掌握李某老板李某歡犯罪的證據(jù),可以威脅李某歡。因人手不夠,其便聯(lián)系蕭某樟參與。其在尤溪租了一輛別克車,蕭某樟開著大眾車到福州,和眾人商議搶劫一事。因鄭某灼、傅某壟跟李某熟悉,不方便露面,故由鄭某灼提供李某的地址、生活習慣信息以及帶路,傅某壟負責開車和收集李某犯罪的證據(jù),其他三人負責控制李某。其和傅某壟、吳某洋、蕭某樟四人買了扎帶、膠帶、鐵鍬、剪刀,吳某洋買了刀,五人還挑選了嚇唬李某的地方。6月22日20時許,李某開車回到地庫,其和吳某洋、蕭某樟控制李某,蕭某樟用手扣住李某脖子,用水果刀頂著李某肚子,把李某帶上車。傅某壟、吳某洋分別駕車往閩侯國道旁的山上開,其用扎帶捆住李某雙手,蕭某樟用口罩蒙住李某眼睛。到了山上,傅某壟登錄李某手機賭博網(wǎng)站后臺,并對后臺數(shù)據(jù)拍照錄像。其幾人要求李某拿出3000萬元,李某不同意,其和吳某洋便假裝挖坑要活埋他,李某就說家里有1100萬現(xiàn)金、手表、金條。其和傅某壟便到李某住處,用行李箱和李某的兩個包裝了1100萬現(xiàn)金、4塊手表、3根金條后離開。后其一行人又找李某公司員工李某甲拿李某的U盤和筆記本電腦,此時鄭某灼和其匯合。其幾人打電話給李某歡,以公司數(shù)據(jù)威脅他拿出1500萬元,李某歡說沒錢。見拿不到錢,其幾人便讓李某錄了一段關于他在做網(wǎng)絡賭博的視頻后,帶著電腦和手機離開。其一行人回到尤溪,把搶得的現(xiàn)金分成六份,每人180萬元,剩余180萬元由其和傅某壟、吳某洋、鄭某灼均分,手表和金塊由鄭某灼保管以后再分配,其先拿了1塊勞力士手表。其花50多萬元買了一輛二手豐田普拉多越野車、花18萬元買了1塊勞力士手表、13萬元現(xiàn)金放在保險柜,剩下的錢用于賭博。經(jīng)辨認照片,陳某展確認傅某壟、吳某洋、蕭某樟、鄭某灼、李某;辨認視頻截圖、作案地點。

39.原審被告人蕭某樟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傅某壟、吳某洋說李某做電信詐騙賺了很多錢,鄭某灼、傅某壟、吳某洋、陳某展商量要搶劫李某,傅某壟、陳某展邀請其加入。五人商議由鄭某灼幕后指揮,傅某壟開車,其余三人劫持李某,吳某洋準備刀具,傅某壟準備約束帶、鐵鍬,鄭某灼、傅某壟還分別提議去山上、李某家附近踩點。2022年6月22日21時許,其、傅某壟、吳某洋、陳某展到晉安區(qū)**廣場C2座地下負二層車庫蹲守李某,李某出現(xiàn)后,其用左手摟住李某脖子,右手持未開封的刀具頂著他腰部,在吳某洋、陳某展二人協(xié)助下把李某拉上車。傅某壟、吳某洋分別駕車前往閩侯山上,陳某展用約束帶綁住李某雙手,其用口罩蒙住李某眼睛。到了山上,傅某壟和陳某展威脅李某拿3000萬,陳某展將鐵鍬扔在地上,威脅不拿錢就將他活埋,其和吳某洋在一旁撐場面,讓他害怕。李某說家里有錢,陳某展和傅某壟便開車去李某家里拿錢,其和吳某洋看著李某,傅某壟還拷貝了李某筆記本電腦中關于他詐騙犯罪的資料,防止李某報警。拿到錢后,傅某壟給李某錄像,內(nèi)容關于他如何做網(wǎng)絡詐騙,之后讓李某離開。回到尤溪分贓時,幕后老板鄭某灼出現(xiàn)。其分得約170萬元。其花50萬吃喝玩樂、花100多萬賭博。經(jīng)辨認照片,蕭某樟確認傅某壟、吳某洋、陳某展、鄭某灼、李某;辨認作案地點。

二、****部分

2022年6月3日0時許,原審被告人蕭某樟、同案人陳某全到尤溪縣**鄉(xiāng)**村**街**號**飯店吃宵夜,蕭某樟無故將啤酒倒在被害人陳某燦的頭上,二人發(fā)生沖突,蕭某樟欲持啤酒瓶扔陳某燦,陳某燦也拿起塑料椅子扔蕭某樟。經(jīng)旁人勸阻后,蕭某樟離開如意飯店。因蕭某樟臉部被陳某燦用椅子劃傷,其便打電話給上訴人陳某展。陳某展到場后,蕭某樟、陳某展及陳某全共同毆打陳某燦、陳某強二人,陳某展用啤酒瓶敲打陳某強頭部,并手持柴刀要砍陳某燦被人攔住,蕭某樟、陳某全用拳頭毆打陳某燦頭部,并用拳腳踢打在地上的陳某強。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某燦、陳某強的人體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2022年6月3日,蕭某樟、陳某展經(jīng)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陳某強的陳述,證實案發(fā)當晚,其和堂弟陳某治、朋友陳某燦在清溪村如意飯店吃宵夜,蕭某鐘、蕭某樟也到店里。不知道為何蕭某樟朝陳某燦頭部倒啤酒,陳某燦將蕭某樟推開,蕭某樟拿起啤酒瓶要打陳某燦,被陳某燦躲開,后蕭某樟又拿起啤酒瓶扔陳某燦,被其攔住。陳某燦也拿起了一把塑料椅扔蕭某樟,蕭某樟左臉被劃了一道口。蕭某樟被勸開后幾分鐘又返回,稱其臉上流血不會放過他們,并打電話叫人。后陳某展到場拿起啤酒瓶要打陳某燦,被其攔住,陳某展就將啤酒瓶砸到其頭上,其坐在地上,陳某治抱住其。陳某展又毆打陳某燦,蕭某樟用拳頭打陳某強頭,陳某全也用拳頭打陳某燦頭部,雙方被勸開后,蕭某樟和陳某全又用拳腳踢打其。其間,陳某展拿了一把柴刀要砍人,被人勸住。經(jīng)辨認照片,陳某強確認蕭某樟、陳某展、陳某全。

2.被害人陳某燦的陳述,證實案發(fā)當晚,其和堂弟陳某治、陳某強三人在清溪村如意飯店吃宵夜,后蕭某鐘、蕭某樟也來吃宵夜。蕭某樟用手臂環(huán)扣其脖子,拿起啤酒澆到其頭上,還要用玻璃扎打其,被其躲開了。其把蕭某樟推開,蕭某樟又拿起一個玻璃瓶想砸其,被陳某強攔住,其拿起一把塑料椅朝蕭某樟扔過去,劃到蕭某樟臉部。雙方被勸開后不久,蕭某樟返回現(xiàn)場說不會放過其,并開始打電話叫人。后陳某展到場后拿起啤酒瓶要打其,被陳某強攔住,陳某展就拿啤酒瓶砸陳某強的頭。陳某展又沖過來打其,蕭某樟也用拳頭打其頭部,陳某全用拳頭打了其頭部一下。雙方被勸開后,蕭某樟和陳某全又用拳腳踢打陳某強。其間,陳某展拿著一把柴刀要砍人,但被人勸下。經(jīng)辨認照片,陳某燦確認蕭某樟、陳某展、陳某全。

3.證人陳某治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其和陳某強、陳某燦到清溪村如意飯店吃宵夜。蕭某樟用手臂摟住陳某燦脖子,拿起啤酒倒在陳某燦頭上,還拿著啤酒瓶要打陳某燦的頭,被陳某燦躲開。陳某燦用手推蕭某樟,并拿起塑料椅朝蕭某樟扔過去,砸到蕭某樟臉。其打電話報警后,蕭某樟離開。幾分鐘后,蕭某樟返回,說他被人欺負,并打電話叫人。后陳某展到場,拿起啤酒瓶要打陳某燦,被攔下來,后又拿了一把柴刀要砍人,也被攔住了。陳某展又拿啤酒瓶打陳某強頭,陳某強倒地,其將陳某強抱住,陳某展又繼續(xù)用拳頭打陳某燦頭。其間,蕭某樟、陳某全也上前毆打陳某燦。經(jīng)辨認照片,陳某治確認蕭某樟、陳某展、陳某全。

4.證人蕭某鐘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其和堂弟蕭某樟、姐夫陳某全一起到清溪村如意飯店吃宵夜,陳某燦、陳某治、陳某強三人在門口喝酒,其和陳某燦打招呼。后蕭某樟拿著啤酒瓶要打陳某燦,陳某燦拿塑料椅扔蕭某樟,蕭某樟臉上被劃出一道傷口,雙方被勸開。幾分鐘后,蕭某樟回到飯店罵陳某燦,陳某展到場后拿著啤酒瓶要打陳某燦,被陳某強拉住,陳某展就拿啤酒瓶敲陳某強的頭,陳某強倒地。蕭某樟用拳頭打陳某燦頭部,陳某燦用手掐蕭某樟脖子,陳某全也用拳頭打陳某燦頭部。雙方被勸開后,蕭某樟和陳某全又繼續(xù)踢打陳某強。其間,陳某展拿著一把柴刀要砍人,但被人勸下來。

5.證人陳某全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其和蕭某樟、蕭某鐘三人去清溪村如意飯店吃宵夜,蕭某樟將啤酒倒在陳某燦頭上,陳某燦將蕭某樟推開,并拿起椅子扔蕭某樟。雙方被勸開后不久,蕭某樟返回飯店問自己臉上受傷如何處理,雙方再次爭吵起來。陳某展到場后上前毆打陳某強,蕭某樟毆打陳某燦,因陳某燦罵人,其就用拳頭打了陳某燦左臉一拳,隨后被人勸開。后其和蕭某樟又踢了陳某強,雙方未再發(fā)生沖突。經(jīng)辨認照片,陳某全確認陳某燦、陳某強、陳某治;辨認案發(fā)地點。

6.證人陳某興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陳某治、陳某燦、陳某強三個人到其店鋪吃東西,后蕭某樟等三人也到店里吃東西。蕭某樟將啤酒倒在陳某燦頭上,陳某燦用塑料椅扔蕭某樟,陳某強勸架,雙方罵了幾句后散開。幾分鐘后,蕭某樟返回到店鋪說臉上受傷,已經(jīng)報警處理。后雙方再次發(fā)生沖突,有人朝陳某強頭上扔了一個啤酒瓶。

7.證人陳某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其到清溪村如意飯店吃宵夜,看到蕭某樟、陳某全和陳某燦、陳某強等人在吵架,蕭某樟臉部流血。幾分鐘后,陳某展到場,拿起啤酒瓶要打陳某燦,陳某強攔住陳某展,陳某展就將啤酒瓶砸向陳某強的頭,陳某強倒地。此時蕭某樟、陳某全也用拳頭打陳某燦,陳某展還拿了一把柴刀要砍陳某燦,被旁人勸住。蕭某樟和陳某全還用腳踢陳某強。

8.證人陳某宗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蕭某樟打電話給其說他被人打了,其到場后看到蕭某樟站在如意飯店門口,臉上在流血,蕭某樟說等警察來處理事情。幾分鐘后,陳某展到場,拿起啤酒瓶要打陳某燦,被陳某強攔住,陳某展就拿起啤酒瓶砸陳某強的頭,陳某強摔倒在地。蕭某樟也用拳頭打陳某燦頭。后陳某展拿了一把柴刀,被旁人勸住。

9.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尤溪縣臺溪鄉(xiāng)清溪村**街**飯店門口的情況。

10.接受證據(jù)清單、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書、檢查報告單、砍柴刀,證實民警提取陳某強、陳某燦的病例材料;扣押陳某展的砍柴刀一把。

11.尤溪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尤公鑒〔2022〕34、35號鑒定書,證實經(jīng)鑒定,陳某強、陳某燦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1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尤溪縣公安局臺溪派出所情況說明、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證實蕭某樟、陳某展的身份情況。蕭某樟、陳某展經(jīng)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自動到案。蕭某樟、陳某展****一案移送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合并審查起訴,對同案人陳某全繼續(xù)偵辦。

13.原審被告人蕭某樟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案發(fā)當晚,其和蕭某鐘去清溪村如意飯店吃點心,看到陳某燦、陳某強、陳某治也在店里,陳某燦一直看著其,其很不爽就拿起酒倒在陳某燦頭上。陳某燦拿塑料椅扔其,其臉部被劃傷,其也拿起啤酒瓶要打他,被旁人勸開。后陳某展到場,其告訴陳某展自己被打,陳某展拿啤酒瓶敲陳某強的頭,陳某強倒地,其和姐夫陳某全也用拳頭打陳某燦頭部,還用拳腳踢打陳某強,后被人勸開。其間,陳某展拿了一把柴刀要砍人,但被人勸下。經(jīng)辨認照片,蕭某樟確認陳某燦、陳某強;辨認案發(fā)現(xiàn)場。

14.上訴人陳某展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案發(fā)當晚,其到清溪村如意飯店吃面,看到蕭某樟臉上流血,蕭某樟稱被陳某強、陳某燦、陳某治打,其便拿啤酒瓶砸陳某強的頭,陳某強倒地。后陳某燦朝其臉上打了一拳,其就去車上拿了一把柴刀沖進店鋪,但被人勸下來。蕭某樟也用拳頭打陳某燦頭部,陳某全也朝陳某燦頭部打了一拳,后被人勸開。經(jīng)辨認照片,陳某展確認陳某燦、陳某強、陳某治;辨認涉案現(xiàn)場。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證據(jù)來源合法,經(jīng)查證屬實,且各相關證據(jù)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吳某洋及其辯護人提出虛擬貨幣不能計入搶劫數(shù)額的問題。經(jīng)查,根據(jù)被害人李某陳述、證人傅某鼎證言以及上訴人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陳某展等人供述,足以認定李某被搶劫若干泰達幣,其中吳某洋分得部分泰達幣,傅某壟、鄭某灼將分得的部分泰達幣出售后分別得款59.1987萬元、56萬元。虛擬貨幣具有財產(chǎn)屬性,可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故上述泰達幣銷贓獲利數(shù)額應列入搶劫金額,并予以追繳。上訴人吳某洋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訴辯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陳某展及各辯護人提出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定有誤的問題。經(jīng)查,本案案發(fā)前后共經(jīng)過提議、共謀、犯罪預備、著手實施犯罪、分贓五個階段。上述過程中,吳某洋、傅某壟屬于策劃者、具體實施者,其中吳某洋是犯意提起者;鄭某灼雖未具體實施搶劫行為,但提供了被害人重要信息以及策劃、指揮搶劫活動;陳某展、原審被告人蕭某樟在控制、脅迫被害人過程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上述五人在搶劫共同犯罪中分工各有側(cè)重,所起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但鑒于陳某展、蕭某樟二人參與共謀時間較晚,主要聽從同案人安排實施犯罪,故在確定罪責時可予從輕。上訴人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陳某展及辯護人的相關訴辯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上訴人吳某洋、傅某壟、鄭某灼、陳某展、原審被告人蕭某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采用暴力、威脅方式劫取他人財物約1500萬余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且搶劫數(shù)額巨大。上訴人陳某展、原審被告人蕭某樟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gòu)成****罪。吳某洋、陳某展、蕭某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搶劫犯罪中,鄭某灼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吳某洋、傅某壟、陳某展、蕭某樟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但鑒于本案搶劫數(shù)額巨大,大部分違法所得未追繳到位,故不予從輕處罰。鄭某灼、陳某展、蕭某樟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犯罪中,蕭某樟、陳某展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某展、蕭某樟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兩罪,應當對二人實行數(shù)罪并罰。上訴人吳某洋、傅某壟、陳某展及辯護人提出三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的訴辯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陳 捷

審 判 員  薛世光

審 判 員  王 超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陸麗琪

書 記 員  孫燕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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