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皖刑終133號
原公訴機關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謝某某、劉某犯詐騙罪,原審被告人謝思思犯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一案,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2)皖06刑初1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謝思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后退賠被害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贓物予以沒收,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原審被告人謝某某、謝思思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皖06刑初19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符仲云
審判員 費志勇
審判員 曹 昆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