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陜08刑終449號
原公訴機關(guān)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榆陽檢刑訴(2023)8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陜0802刑初92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陳某某不服,上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陳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陳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陳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陳某某撤回上訴;
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2023)陜0802刑初925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建標
審 判 員 白 嬌
審 判 員 李佳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小嬋
書 記 員 李 成
馬瀟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