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陜0324刑初87號
公訴機關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檢察院。
扶風縣人民檢察院以扶風檢刑訴〔2022〕102號起訴書指控:2021年6月27日至7月29日,被告人楊某從李舜(已判刑)處得知出租銀行卡可以獲利后,明知李舜及其上線利用電信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將個人2張銀行卡對外出租,獲違法所得1850元。經查,其出租的銀行卡在出租期間的資金流水合計12773701.52元,涉及電信詐騙案件2宗,詐騙金額30000元。同年9月2日,被告人楊某經民警通知后主動歸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建議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和罰金。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傅潔提出:被告人楊某有自首情節(jié),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和罰金,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一貫表現良好,文化程度較低,離異后獨自撫養(yǎng)孩子,生活困難,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從寬處理。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和罰金,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缎谭ā返诙侔耸邨l之二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幫助犯確定了特殊的量刑規(guī)則,故對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幫助犯不再適用《刑法》第二十七條關于從犯及其處罰規(guī)則。據此,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屬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退繳的違法所得1850元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張拴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彭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