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速裁程序)
(2023)魯0211刑初93號
公訴機關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青黃島檢刑訴【2022】1432號
指控事實
2020年12月,被告人張某至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加入一詐騙組織,升為主管職務。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被告人張某使用微信號:×××××(微信昵稱“××”)在網上冒充女性身份,以與被害人談戀愛為名,以見面路費、買零食等為由,騙取被害人漆某人民幣1650元,騙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幣3646元。綜上,被告人張某騙取他人錢財共人民幣5296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退賠全部贓款,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諒解。
指控罪名
詐騙罪
量刑建議
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判決理由
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判決結果
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丁培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沁
書 記 員 楊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