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湘1121刑初13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祁陽市人民檢察院。
湖南省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永祁檢刑訴〔2022〕6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伍某青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祁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金建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伍某青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祁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9月18日,被告人伍某青為獲利通過他人介紹將自己名下的一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6221********)出借給兩名陌生人進行轉賬,并且配合刷臉認證幫助他人以轉賬、取現(xiàn)的方式轉移詐騙資金81000元。經(jīng)查實,被告人伍某青出借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涉及兩起網(wǎng)絡詐騙案分別是壽縣市xx局立案偵查的陶某被詐騙案和銀川市xx局立案偵查的高某被詐騙案,涉及詐騙資金81000元,其中被詐騙人陶某于2022年9月18日12時通過其兒子陶夢琛的銀行賬戶向被告人伍某青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尾號為9298)轉入被詐騙資金64000元,同日13時被詐騙人高某向被告人伍某青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尾號為9298)轉入被詐騙資金17000元,隨后兩筆資金均被多次以轉賬或取現(xiàn)方式非法轉移。
2022年11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伍某青主動來祁陽市xx局投案,且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2年11月28日被告人伍某青主動向祁陽市xx局繳納違法所得2500元。
公訴機關提交1、受立案文書、到案經(jīng)過、調取證據(jù)通知書、銀行卡交易流水、戶籍證明、繳款書等書證;2、證人陶某、高某的證言;3、被告人伍某青的供述與辯解;4、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伍某青與他人結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協(xié)助轉移,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伍某青系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伍某青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伍某青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伍某青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青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伍某青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伍某青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伍某青的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青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伍某青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元,沒收上繳國庫(xx已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審 判 員 柏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鄭峰
書 記 員 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