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鄂0281刑初16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檢察院。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以鄂黃冶檢刑訴〔2022〕6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華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袁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2月,被告人張某華為了獲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將銀行卡用于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為他人實施信息網(wǎng)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被告人張某華將自己名下的一張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儲蓄卡(卡號為6228********)、一張中國銀行儲蓄卡(卡號為6217********)及手機、支付密碼提供給江林君(另案處理)用于網(wǎng)絡支付結算,共入賬金額330萬余元。其中已查明電信詐騙被害人張某等人被騙資金5萬余元轉入被告人張某華上述銀行卡賬戶。
另查明:2022年3月11日,被告人張某華在福建省廈門市滄海區(qū)被抓獲歸案;2022年3月16日,被告人張某華退出違法所得3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華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并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張某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華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張某華已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結合被告人張某華的認罪態(tài)度,依法可對其適用非監(jiān)禁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華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華已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林 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柯伊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