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桂0332刑初26號
公訴機關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適用程序速裁程序
指控意見公訴機關根據(jù)恭檢刑訴(2022)1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建議對被告人周某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辯護意見被告人周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查明事實2022年5月份期間,被告人周某以獲利為目的,將其名下的一張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卡號:6228********)出借給他人使用于境外網(wǎng)絡賭博洗錢活動。經(jīng)查證,該銀行卡從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0日涉案交易進賬流水達人民幣3301010元。其中被害人董某、丁某、韓某紅、胡某、黃某、李某、李某勇、任某艷、孫某國被詐騙案中的共計人民幣603000元經(jīng)其上述銀行卡流轉。
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于2022年8月26日到恭城瑤族自治縣公安局西嶺鎮(zhèn)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23年1月8日,恭城瑤族自治縣司法局對被告人周某的調查評估意見為:建議對其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及公訴機關對調查評估意見均無異議。
本院意見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guī)定,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該條款之規(guī)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處罰,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周某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判決主文被告人周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上訴權利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韋紹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向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