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湘0481刑初27號
公訴機關
耒陽市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衡耒檢刑訴〔2022〕692號。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胡某威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被告人胡某威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詐騙罪。被告人胡某威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胡某威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減先行羈押的37日。即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胡某威詐騙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潘桂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艷
書 記 員 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