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鄂1125刑初4號
公訴機關(guān)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檢察院
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檢察院以鄂黃浠檢刑訴(2022)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浠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俊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龍及辯護人郭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2年4月9日至11日期間,被告人胡某龍應陳某(另案處理)所請,提供兩張銀行卡用于接收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資金,并多次通過轉(zhuǎn)賬、取現(xiàn)方式幫助轉(zhuǎn)移資金,其中,被告人胡辦龍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尾號3275)接收涉網(wǎng)絡詐騙資金三筆,金額共計人民幣9.97134萬元。被告人胡某龍的建設銀行卡(尾號9706)接收涉網(wǎng)絡詐騙資金四筆,金額共計人民幣10萬元,其中顧某被騙的44.2695萬元中有4萬元進入了被告人胡某龍的建設銀行賬戶;周某1被騙的12.613萬元中有2.6865萬元進入了被告人胡某龍的建設銀行賬戶。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胡某龍明知是他人信息網(wǎng)絡犯罪所得,仍提供銀行賬戶接受資金,并以轉(zhuǎn)帳、取現(xiàn)的方式進行掩飾、隱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龍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基于被告人胡某龍有坦白、退贓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涉詐風險賬戶審查表、盡職調(diào)查報告、微信轉(zhuǎn)賬記錄、銀行交易明細、湖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書證;證人顧某、周某1、周某2證言以及被告人胡某龍、同案人胡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胡某龍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胡某龍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有坦白,主動退贓情節(jié),認罪認罰,望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胡某龍經(jīng)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4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龍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龍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龍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均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旺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和糇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