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滬0120刑初3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8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關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3年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顏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關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月6日至13日,被告人關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根據(jù)他人的要求前往北京市新辦理中國銀行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北京農商銀行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平安銀行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各一張。后被告人關某前往山東省青島市將上述3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幫助支付結算,并將手機、身份證交由他人操作,配合進行人臉識別。
經查,被告人關某提供的上述3張銀行卡內收取、轉移趙某、畢某、汪某等16人被電信網絡詐騙的資金共計人民幣(幣種,下同)49萬余元,上述3張銀行卡內入賬總資金共計130余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關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趙某、畢某、汪某、盧某等16名證人的證言,平安銀行、中國銀行的銀行交易,公安機關制作并出具的案發(fā)經過、受案登記表、公安部反詐平臺查詢數(shù)據(jù),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關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關某有坦白情節(jié),又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公共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關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邱建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佳琪
書 記 員 吳佳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