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東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粵1323刑初31號
公訴機關惠東縣人民檢察院。
惠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惠東縣檢刑訴〔2022〕7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黃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惠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小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惠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7月24日,被告人黃某將自己名下的郵政儲蓄銀行卡號6217********提供給他人轉賬使用,期間提供支付密碼、刷臉驗證服務。當天周某被他人使用黃某的銀行卡詐騙共計36000元。同年8月12日,公安機關將黃某傳喚到案。
惠東縣人民檢察院向法庭遞交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以上犯罪事實被告人不持異議,并有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2、戶籍資料、證明;3、到案經過;4、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5、銀行卡交易流水;6、被告人黃某的供述材料等。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本院予以認定。此外還有開庭筆錄等在卷。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到案以后,并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與其罪行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社會危害性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前已羈押1個月5日予以折抵;罰金應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許小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方舒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