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湘0725刑初40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詹某樂通過他人得知可以通過提供銀行卡給信息網(wǎng)絡犯罪人員“跑分”的賺錢門路,遂糾集被告人李某冬與黃某(已起訴)至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將銀行卡提供給信息網(wǎng)絡犯罪的人員使用。2021年8月底,被告人李某冬糾集被告人席某與黃某,黃某又糾集仇某、徐某(均已不起訴)等人,與被告人詹某樂一起至河北省石家莊市提供銀行卡給信息網(wǎng)絡犯罪人員“跑分”未果,后由被告人詹某樂聯(lián)系河北省邯鄲市的信息網(wǎng)絡犯罪人員,將銀行卡提供給其使用。被告人詹某樂等人共計向信息網(wǎng)絡犯罪人員提供銀行卡10張(其中1張未被使用),涉及全國各地信息網(wǎng)絡詐騙案件38起,共計單向流水人民幣(下同)855萬余元,過賬涉嫌信息網(wǎng)絡詐騙犯罪金額133萬余元;被告人李某冬等人共計向信息網(wǎng)絡犯罪人員提供銀行卡5張,涉及全國各地信息網(wǎng)絡詐騙案件31起,共計單向流水850萬余元,過賬涉嫌信息網(wǎng)絡詐騙犯罪金額121萬余元;被告人席某向信息網(wǎng)絡犯罪人員提供銀行卡1張,涉及全國各地信息網(wǎng)絡詐騙案件22起,共計單向流水198萬余元,過賬涉嫌信息網(wǎng)絡詐騙犯罪金額69萬余元。
2021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冬主動到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詹某樂、席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本案線索來源、到案經(jīng)過,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詹某樂、李某冬、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jié)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冬具有累犯、自首、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當庭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詹某樂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當庭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席某具有前科、坦白、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詹某樂、李某冬、席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7月至8月間經(jīng)他人介紹,被告人詹某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邀集被告人李某冬為他人犯罪提供銀行賬戶轉(zhuǎn)移非法資金(俗稱“跑分”)。李某冬明知詹某樂為他人“跑分”,仍邀集被告人席某和同案人黃某(另案處理),并將二人發(fā)展為其“下線”,隨后黃某又發(fā)展了同案人仇某、徐某(均另案處理)為其“下線”,該團伙為他人犯罪提供共計9張銀行卡進行“跑分”,經(jīng)湖南里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鑒定,“跑分”期間上述9張銀行卡賬戶單向流入資金金額8534745.02元,涉及被害人被詐騙案涉案資金達105萬余元。具體情況如下:
(1)被告人詹某樂為犯罪團伙提供了其名下四張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6215××××0458、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6217××××5732、招商銀行卡6214××××2632、興業(yè)銀行卡6229××××8115)進行“跑分”,經(jīng)湖南里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鑒定,“跑分”期間上述銀行卡賬戶單向流入資金金額186574元,涉及葛某、陳某、譚某、張某等人被詐騙案涉案資金達11萬余元。
(2)被告人李某冬為犯罪團伙提供其名下興業(yè)銀行卡(卡號6229********)進行“跑分”,經(jīng)湖南里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鑒定,“跑分”期間上述銀行卡賬戶單向流入資金金額26000元,涉及王某被詐騙案涉案資金達1萬元。
(3)被告人席某為犯罪團伙提供其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6215********)進行“跑分”,經(jīng)湖南里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鑒定,“跑分”期間上述銀行卡賬戶單向流入資金金額1986980元,涉及唐某、何某、熊某等人被詐騙案涉案資金達67萬余元。
(4)同案人仇某為犯罪團伙提供了其名下二張銀行卡(中國建設銀行卡6217××××4538、中國工商銀行卡6222××××0850)進行“跑分”,經(jīng)湖南里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鑒定,“跑分”期間上述銀行卡賬戶單向流入資金金額共計4457409.57元,涉及張某1、張某2等人被詐騙案涉案資金達6萬余元。
(5)同案人徐某為犯罪團伙提供其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6217********)進行“跑分”,經(jīng)湖南里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鑒定,“跑分”期間上述銀行卡賬戶單向流入資金金額2081006.29元,涉及盧某、張某1、張某2等人被詐騙案涉案資金達20萬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冬經(jīng)公安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詹某樂、席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證人黃某的證言、被害人張某1、張某2、盧某等的陳述及被害人到當?shù)啬硻C關報案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辨認筆錄,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轉(zhuǎn)賬截圖、微信聊天截圖,湖南里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湘里程[2022]鑒字第2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卓資縣人民法院(2017)內(nèi)0921刑初45號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人民法院(2015)玉刑初字第00029號刑事判決書,本案線索來源、到案經(jīng)過,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同案人黃某、仇某、徐某的供述與辯解以及被告人詹某樂、李某冬、席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詹某樂、李某冬、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詹某樂、李某冬、席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某冬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席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詹某樂、席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予以從輕、從寬處罰。李某冬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予以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規(guī)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冬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詹某樂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席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蔡 婷
人民陪審員 曾錦星
人民陪審員 李云飛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劉慧君
書 記 員 程 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