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湘0522刑初406號
公訴機關(guān)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檢察院。
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檢察院以邵新檢刑訴〔2022〕3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蔣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對本案裁定中止審理。后因中止審理情形已消失,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對本案裁定恢復(fù)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3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將名下的兩張銀行卡及綁定的微信、支付寶、手機等非法出租給兩名陌生人過賬,王某在旁邊提供刷臉認證協(xié)助。次日,王某將卡內(nèi)的2萬余元取現(xiàn)給上線,并獲利200元。期間,王某的銀行卡轉(zhuǎn)入不明流水85460元,其中涉詐騙資金35800元。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為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犯罪活動提供收款、轉(zhuǎn)賬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王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3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長沙市汽車西站旁邊的“漫步者網(wǎng)吧”將其名下招商銀行卡(卡號6214********)、中國銀行卡(卡號6217********)及綁定的微信、支付寶、手機等非法出租給兩名陌生人用于過賬,王某在旁邊以刷臉的方式進行認證協(xié)助。2022年3月3日,王某從其招商銀行卡內(nèi)取現(xiàn)20200元交給其上線,王某非法獲利人民幣200元。
2022年3月2日至3月3日,王某的招商銀行卡進賬85460元,其中包含田某被詐騙資金15800元,王某被詐騙資金20000元,共計人民幣35800元。
2022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主動投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銀行交易流水、轉(zhuǎn)賬截圖、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情況說明;證人田某、王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個人的銀行卡、手機、微信、支付寶等幫助他人轉(zhuǎn)移詐騙資金,并提供人臉識別、取現(xiàn)等幫助,其行為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王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自愿認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鄢刃辛b押的2日,即自2023年1月4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王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元(已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詠梅
人民陪審員 肖葉軍
人民陪審員 曾志成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肖 冰
書 記 員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