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皖0311刑初1號
公訴機關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2〕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冬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害人張某因其女兒被王某某猥褻,認為法院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的結果太輕,遂于2021年6月聯(lián)系被告人馬某某幫忙。馬某某自稱能夠花錢找關系操作重判王某某,張某信以為真。后,馬某某先后以繳納“辦案費用”、“調(diào)查取證保證金”為由,騙取張某共計人民幣14300元。張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多次找馬某某索要上述錢款,馬某某陸續(xù)返還其人民幣2700元。
2022年9月22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馬某某傳喚歸案。同年9月24日,馬某某的親屬返還被害人張某人民幣11600元,張某對馬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歸案經(jīng)過、前科材料、刑事判決書、釋放通知書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因被告人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馬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嚴啟璋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趙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