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湘3125刑初2號
公訴
機關(guān)
保靖縣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保靖檢刑訴〔2022〕229號
指控事實:2021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某懷在長沙平和堂附近的酒吧玩耍時,認識了一個叫“曾夢”(身份不詳)的男子,“曾夢”叫喻某懷辦張銀行卡借其洗錢使用,成功洗錢后按照洗錢的金額抽取一定的比例給喻某懷好處費。2021年11月3日下午16時許,在長沙平和堂樓上的一賓館,喻某懷把自己的銀行卡和手機提供給“曾夢”,由“曾夢”操作,“曾夢”在喻某懷的手機上登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APP,需要驗證時,喻某懷就在旁邊刷臉驗證,成功登錄后,“曾夢”就操作喻某懷的手機,轉(zhuǎn)賬時需要驗證時,喻某懷就輸入密碼驗證。期間,喻某懷提供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內(nèi)流水資金達28萬余元,現(xiàn)已查明涉及張成品、陳偉杰兩件被詐騙案,被詐騙資金共計155000元。喻某懷獲利2500元。2022年5月13日,被告人喻某懷經(jīng)某某機關(guān)傳喚到案。2022年12月8日,喻某懷退繳違法所得2500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喻某懷的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喻某懷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請求從輕判處。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喻某懷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喻某懷是從犯,應(yīng)當(dāng)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喻某懷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喻某懷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判決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喻某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喻某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當(dāng)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喻某懷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喻某懷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喻某懷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因被告人喻某懷是某某人員直接到其辦公場所傳喚到案,故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喻某懷是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
法 律依 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喻某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喻某懷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元(已退繳),依法由保靖縣某某局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蔣 厚 軍
二〇二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書 記 員 劉 和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