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桂0722刑初17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檢察院。
適用程序:速裁程序
指控意見:公訴機關以浦檢刑訴【2022】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覃茂溪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覃茂溪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在案證據(jù)均無異議,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2021年2月,被告人覃茂溪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出賣了3張銀行行卡給他人使用,分別為1張中國銀行卡(卡號為6217********,含U盾)、1張建設銀行卡(卡號6236********)和1張中國郵政銀行卡,共獲利2100元(人民幣,下同)。后他人將上述銀行卡用于網(wǎng)絡詐騙非法資金結算。經(jīng)查證:涉案的中國銀行卡在2021年8月11日至10月16日期間流入資金1214747.42元,其中25000元為李金澤詐騙金額;涉案的建設銀行卡在2021年7月22日至9月12日期間流入資金421802.21元,其中208800元為高峰被詐騙金額。案發(fā)后,覃茂溪主動向××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
2023年1月6日,被告人覃茂溪向本院退出了違法所得2100元。
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期間向被告人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上述量刑建議,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意見:被告人覃茂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他人提供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覃茂溪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覃茂溪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另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被告人覃茂溪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覃茂溪退出的違法所得21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判決主文:
一、被告人覃茂溪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覃茂溪退出的違法所得21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上訴權利: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黎 黎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謝毓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