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湘0522刑初487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檢察院。
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檢察院以邵新檢刑訴〔2022〕4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官羅麗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謀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2月份,被告人彭某謀明知提供銀行卡給他人轉賬系洗錢行為,為牟利,仍提供自己的一張建設銀行卡(卡號6212********)、一張工商銀行卡(卡號6222********)及密碼、支付寶給陌生人用于轉移犯罪資金。彭某謀提供的兩張銀行卡共計轉入異常資金10萬余元,其中包括雷某、周某、易某的被騙資金2萬余元,進入彭某謀銀行卡的異常資金均通過彭某謀的支付寶轉出。2022年2月10日,彭某謀主動投案。
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到案經過、交易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提取筆錄、瀏覽記錄截圖、戶籍資料等書證;證人雷某、易某、周某的證言;被告人彭某謀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彭某謀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網絡詐騙資金21600元,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
被告人彭某謀對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庭審亦無異議。
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彭某謀獲利1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謀明知是犯罪所得贓款而提供銀行卡、密碼、支付寶等予以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彭某謀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彭某謀自愿接受處罰,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沒有明顯不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羈押的16日,即從2022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彭某謀違法所得100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詠梅
人民陪審員 曾靜林
人民陪審員 石衛(wèi)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肖 冰
書 記 員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