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簡陽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川0180刑初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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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檢察院以川簡檢未檢刑訴〔20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1犯強奸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于2017年4月2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被告人趙某1當庭作無罪辯解,于2017年5月24日轉為普通程序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云焱、周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1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趙某1在明知被害人趙某(女,1999年6月4日出生)有智力障礙的情況下,將被害人趙某約至趙正根遺棄的土墻房內,先后三次與趙某發(fā)生了性關系。其中2016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趙某1在與趙某發(fā)生性關系時因生殖器未插入而未遂。事后趙某1給予了趙某二至三元不等的現金。
2016年9月,被害人趙某的父親趙某某1發(fā)現趙某身體異常,將其帶至簡陽市平泉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檢查后發(fā)現趙某已懷孕二個月。趙某某1詢問趙某后得知趙某1曾多次強奸趙某,隨即報警。2016年11月8日,趙某1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鑒定,被害人趙某患有中-重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對其2016年7月至8月期間被性侵犯時評定為無性防衛(wèi)能力。經鑒定,在不考慮雙胞胎或近親屬情況前提下,趙某1系趙某引產的胎兒的生物學父親。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1明知被害人系精神發(fā)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多次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并導致被害人懷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趙某1第二次強奸行為系未遂,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量刑建議對趙某1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判處刑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某1對起訴指控其與趙某發(fā)生性關系并致趙某懷孕的事實無異議,但對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議有異議。辯稱他不知道趙某系未成年人并有智力障礙,趙某是自愿與他發(fā)生性關系,不是強奸,量刑建議過重。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趙某1在明知被害人趙某(女,1999年6月4日出生)有智力障礙的情況下,先后三次與趙某發(fā)生了性關系。具體事實如下:
1.2016年7月的一天15時許,被告人趙某1將被害人趙某約至趙正根遺棄的土墻房內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事后趙某1給予了趙某現金三元。
2.2016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趙某1將被害人趙某約至趙正根遺棄的土墻房內與其發(fā)生性關系,趙某1將生殖器與趙某陰部接觸后未能插入即射精,事后趙某1給予了趙某現金二元。
3.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16時許,被告人趙某1來到簡陽市平泉鎮(zhèn)鐵佛村5組一茶館內,將被害人趙某帶至趙正根遺棄的土墻房內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事后趙某1給予了趙某現金二元。
2016年9月23日,被害人趙某的父親趙某某1發(fā)現趙某身體異常,將其帶至簡陽市平泉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檢查后發(fā)現趙某已懷孕二個月。趙某某1詢問趙某后得知趙某1曾多次強奸趙某,隨即報警。簡陽市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傳喚了趙某1,趙某1否認與趙某發(fā)生過性關系。同年11月8日,簡陽市公安局民警再次傳喚趙某1時,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經鑒定,被害人趙某患有中-重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對其2016年7月至8月期間被性侵犯時評定為無性防衛(wèi)能力。經鑒定,在不考慮雙胞胎或近親屬情況前提下,被告人趙某1系趙某引產的胎兒的生物學父親。
另查明,趙某懷孕后于2016年10月13日在簡陽市婦幼保健院接受引產手術,民警對胎兒胚胎組織進行了提取。受理本案后,依法告知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在開庭前,雙方自愿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趙某1的親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趙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1000元,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具了諒解書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強制措施文書,被告人、被害人的戶籍信息,辨認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平面圖及照片,殘疾人證、超聲診斷報告單,引產手術住院病歷材料,法醫(yī)精神病學鑒定意見書,提取筆錄,法庭科學DNA鑒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收條、諒解書,被害人趙某的陳述,證人趙某某2、趙某某1、陳某某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1明知未成年婦女趙某系智力障礙者,無性防衛(wèi)能力,而多次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了強奸罪。趙某1三次強奸精神發(fā)育遲滯無性防衛(wèi)能力的未成年人致其懷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據此,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玉娟
審判員趙華
人民陪審員何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