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內0782刑初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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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牙克石市人民檢察院以牙檢公訴刑訴(2017)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強奸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6月9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俊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閆俊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牙克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曾某及其他三人在牙克石市水一方歌廳唱歌喝酒后乘坐出租車返回,曾某在牙克石市××街號曾某經營的中老年活動室附近下車,張某乘坐出租車離開不遠,即下車返回。曾某見屋內無人準備關門,張某強行闖入室內,要與被害人發(fā)生兩性關系,遭到被害人強烈反抗,張某采用語言威脅,暴力毆打等手段繼續(xù)強迫被害人與其發(fā)生關系,強制被害人不許離開現(xiàn)場,不能接打電話求助,因被害人極力反抗,張某未能得逞。張某威脅被害人不許報案后于凌晨4時許離開現(xiàn)場。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曾某頭外傷,左上肢、雙下肢皮下瘀血,構成輕微傷。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提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追究被告人張某的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沒有要強奸被害人的動機和舉動,回去只是為了幫助她收拾麻將桌和看被害人喝多了不讓她出去怕有危險,沒罵她、沒打她、也沒有不讓她打電話,認為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與被害人已經相互默許了是對象關系,兩人曾經在被害人所開的麻將館地下臥室及在賓館開房發(fā)生過兩性關系,這次返回麻將館只是想幫助打掃麻將館的房間,見被害人不歡迎與之前的反差較大,只想問個究竟,讓被害人給個明確答復。2.被害人是以被毆打向公安機關報案,表示以后不再與被告人有任何聯(lián)系就可以,不要求做其他處理,而時隔幾日后才以強奸指控被告人張某。3.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三次供述時均稱沒有要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的舉動,缺乏強奸犯罪事實的證據(jù)。4.公安機關兩次對被害人的詢問筆錄存在著明顯的不一致,指控不實,雖然有撕扯的過程,不能認定被告人對被害人要實施強奸。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曾某及其他三人在牙克石市水一方歌廳唱歌喝酒后乘坐出租車返回,曾某在牙克石市××街號曾某經營的中老年活動室附近下車,張某乘坐出租車離開不遠,即下車返回。曾某見屋內無人準備關門,張某強行闖入室內,要與被害人發(fā)生兩性關系,遭到被害人強烈反抗,張某采用語言威脅,暴力毆打等手段繼續(xù)強迫被害人與其發(fā)生關系,強制被害人不許離開現(xiàn)場,不能接打電話求助,因被害人極力反抗,張某未能得逞。張某威脅被害人不許報案后于凌晨4時許離開現(xiàn)場。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曾某頭外傷,左上肢、雙下肢皮下瘀血,構成輕微傷。
上述認定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經當庭舉證質證、合議后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2月15日凌晨2時,張某和被害人曾某等五人酒后從四道街酒吧乘坐出租車離開。待曾某在麻將館下車后,張某乘車繼續(xù)前行30米后下車步行到麻將館,將麻將館卷簾門拉開進入屋內。因言語不和張某和曾某發(fā)生爭吵,后二人發(fā)生撕扯,撕扯過程中張某拽倒曾某,曾某的頭部磕在地上,衣服撕破的事實。以及二人在案發(fā)前曾經發(fā)生過性關系。
2、被害人曾某的陳述,證實2017年2月14日23時左右,與孫某及劉某約好一起去歌廳玩,晚上就來我家找我,找我的時候我家活動室的人都走了,就剩下張某不走,然后他要求跟我們一起去,我也覺得不差他一個,沒有什么事,就帶著張某一起去了,和有一個叫三哥的是二郎叫來的,我們去四道街街口水一方歌廳,是在大廳唱歌的,大概2月15日1點多我們五個人打車離開水一方歌廳回家,我和三哥在皇冠家園下車,然后張某說上我家坐一會,我說大晚上的不方便不讓他去,拒絕了他,他當時在車里沒說什么,我和三哥一起下車后,三哥看我開門把卷簾門落下來進的小區(qū),我正要準備鎖玻璃門的時候,張某跑過來把卷簾門掀上去,推玻璃門,我不讓他進屋和他說明天有事,因為玻璃門已經被他推得合不上了,我就無法上鎖,然后他一把推開玻璃門就闖進屋了,他推玻璃門的時候玻璃門把手把我兩個手背撞傷了,他和我說要跟我干一下并且上來摸我的手,他闖進屋的時候我就覺得危險,綜合他的表現(xiàn)我覺得他就是要強奸我,我就想往屋外頭跑,他就把我拽倒在地上,我依然起身想往外跑,他又把我拽倒在地,然后他拽著我的頭往屋門口西側單間墻上撞,還用腳踹了我胯骨幾腳,我當時就被他打暈了,之后他就把卷簾門落下,把玻璃門鎖上了。
我知道自己跑不出去后,然后就下定決心不讓他碰我,他把門鎖上后沒等我從地上起來就拽著我胳膊拖到屋內拐角的沙發(fā)附近,在沙發(fā)那他就要解我衣服,然后我反抗,他沒有解開我的衣服,在屋里的期間他多次想解開我衣服,并且說都不是大姑娘了發(fā)生關系能怎么地的話,他多次靠近我我就撓他,摳他,咬他然后用腳踹他關鍵部位,我就跑到沙發(fā)對面的單間里,剛要鎖門他就沖進來又把我拽出去,然后他把住我的頭,讓我看他眼睛,說我看著他有感覺,我就閉眼不看,我閉眼他就用拳頭打我頭部,因為時間較長,我記不清事情的時間順序,只能記住這些片段性記憶。我和他說有能耐你就整死我,整不死我的話馬上天亮了,我的店里就會有人救我了,他就逃不了了,因為我反抗的厲害他得逞不了,也可能他害怕了,他要走的時候問我好多遍”他走了,能不能不讓別人知道”我為了讓他走就敷衍答應他了,他自己離開了,離開的時候大概凌晨4點左右,他離開后我就把門鎖上,然后拿到手機開機尋求幫助,正好我朋友給我打來電話,我就和他說了,我的朋友就給我外甥女孫靜打電話,我外甥女就邊報警邊往我家來,她和警察前后腳到我家。
我的身上多處部位有傷,頭部腦震蕩影響了神經造成嘴麻,左側臉是拽倒的時候磕地上了,右眼是被他用拳頭打的,頭部好多包,手上的傷有他推門的時候門撞的我阻止他關門的時候門夾的,胯和肋骨應該都是他用腳踢踹的,膝蓋等腿部傷是他給我摔倒在地造成的,都是張某給我造成的,我現(xiàn)在受到驚嚇,害怕和做噩夢。
在這兩個多小時里,他對我毆打多次,還多次說要整死我,我反抗他的時候我的手指甲都弄折了,我的鞋跟踢他踢斷了,我因為他傷害我下手太重還說要整死我的時候就跪地求過他,跟他說不要打我,要錢我給,我就利用親情關系勸他,他說不想挨打就和他干一下(發(fā)生性關系),我說你要想和我發(fā)生性關系就整死我,我不死你就得逞不了,在張要強奸我的這段時間,我的電話一直在響,他就掛,后來他嫌煩了就對我說你要不關機我就摔壞它,我就指紋解鎖后他將手機關機了,他將我屢次拽倒的時候都是用那個手壓我的肩膀,總是讓我每次頭先著地。
我之前和他發(fā)生過一次性關系,當時是我、孫某、張某三人是晚上一起吃的燒烤,吃完燒烤大概凌晨3點多,然后我倆一起去的奧華賓館開的房間,那天我喝了兩杯白酒有點醉了,不記得那天是幾號,大約是大年初幾,因為發(fā)生性關系時我發(fā)現(xiàn)張某有點變態(tài),從那以后我就跟他說以后這個事(指發(fā)生性關系)再不可能發(fā)生,要是能做普通朋友就做普通朋友,要是不做普通朋友就沒有辦法了,張某也同意做普通朋友,這也是2017年2月15日凌晨我激烈反抗他的一個原因。當天在奧華賓館沒有人強迫或者威脅我和張某發(fā)生關系。
我和張某沒有在麻將館內發(fā)生過性關系,我被張某侵害的時候是我在哈爾濱的男朋友韓某1一直打電話,我和韓某1在酒吧的時候一直持續(xù)通過微信或者電話保持聯(lián)系,直到張某闖進我的麻將館和我提出要和我發(fā)生性關系的時候,張某讓我解鎖之后他關的機,我手機關機大約一個多小時,我手機開機之后第一個電話就是韓某1打給我的。我就和韓某1說了張某要和我發(fā)生性關系的事情,然后我反抗他沒有得逞,韓某1和我視頻,看見我頭面部的傷后讓我報警,我說怕他報復不敢報警,然后韓某1就給我外甥女孫靜打的電話,讓孫靜報警,我在掛了韓某1
的電話后我給龐旭打的電話。
當天晚上張某穿的黑色的棉夾克或羽絨服,什么褲子我記不清了,我穿的紫羅蘭色的貂皮大衣,黑色打底褲,紫色連衣裙。
3、證人沃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14日晚其同小敏、二郎、小鳳、還有張某一起去在水一方酒吧唱歌,凌晨一點離開酒吧,其與曾某在皇冠家園下車。
4、證人孫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14日晚,其同曾某、沃某、劉某還有一個叫小輝的男子一起去酒吧唱歌,唱完歌后五人就打車回家了,其與劉某在溫州城下的車。
5、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14日晚,劉某和孫某、曾某、輝哥(張某)和三哥去酒吧喝酒,后乘坐出租車離開。劉某和孫某在郁馨名邸小區(qū)下車,其余三人乘車繼續(xù)前行。以及張某天天都在曾某經營的麻將館內玩麻將,二人沒什么異常行為。劉某沒見過張某幫助曾某收拾麻將桌的事實。
6、證人韓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14日23時至2月15日凌晨1時,韓某1一直通過手機短信、微信、電話方式和對象曾某聯(lián)系。后曾某稱要從酒吧回家中斷聯(lián)系。1點多至4點,韓某1聯(lián)系不上曾某,后4點多聯(lián)系上曾某后,曾某稱自己被一個打麻將認識不久的人強奸未遂,并被毆打受傷。韓某1通過微信視頻看到曾某受傷情況,讓曾某報警,曾某害怕不敢報警,韓某1給曾某的外甥女打電話讓其報警的事實。
7、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張某已滿刑事責任年齡。
8、曾某衣服破損照片及曾某受傷情況照片,證實曾某的貂皮衣服袖口被損壞,小衫右邊損壞,高跟鞋鞋跟損壞。曾某左臂、右臂、右眼、左腿、雙膝、左側肋部、右腿有傷。
9、檢查筆錄,證實2017年2月18日16時36分至16時42分,牙克石市勝利派出所民警王金月、沈圣在勝利派出所信息采集室對被告人張某進行身體受傷情況檢查,查看張某頭部、面部未發(fā)現(xiàn)傷情,查看左手有傷,查看右手有傷,查看左臂有傷及淤青;右臂有咬傷及淤青、撓傷二處;查看后背無傷情;查看胸部、右胸有淤青;查看腹部,中部有淤青,右側有小塊淤青,右側有傷,已結痂,周圍青紫;查看下體沒有傷。對上述傷情拍照。
10、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證實偵查人員調取張某手機兩部,提取了微信聊天記錄。
11、歸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張某于2017年2月17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12、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張某經公安機關查詢,未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記錄。
上述證據(jù)均予以部分認證,只認證與審理查明事實相符部分,其他部分不予認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婦女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證據(jù)合法有效,適用法律意見得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辯稱,張某涉嫌強奸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在凌晨1時許返回過程中其他人全下車后制造假象又返回被害人經營的麻將館,在與被害人持續(xù)兩個多小時的反抗后造成被告人的查體傷情及被害人的查體傷情及被害人破損的衣物、鞋跟及證人韓某1證實情況,能夠認定案發(fā)時被告人的行為具有強奸被害人的主觀動機,構成強奸罪,但由于被害人的強烈反抗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
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振東
審判員秦福來
人民陪審員王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澈力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