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津0101刑初1號
公訴機關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以津和檢刑訴〔2022〕3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沖犯詐騙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沖為非法牟利,于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持其本人、胞弟石某1、舅母孫某社會保障卡(均享受糖尿病門特報銷待遇)及其母盧某社會保障卡(享受糖尿病門特、偏癱門特報銷待遇)、其父石某2社會保障卡(享受惡性腫瘤門特報銷待遇)多次在天津南開平湖門診部虛開中藥飲片,參與騙取國家醫(yī)療保障基金71720.8元(其中犯罪既遂數額為人民幣34844.12元,犯罪未遂數額為人民幣36876.68元),獲取違法所得。
根據犯罪線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偵查,同年5月18日將被告人石沖抓獲歸案。案發(fā)后,被告人石沖退繳人民幣34844.12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孫某、魏某等人的證言、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材料、人員基本信息、天津市基本醫(yī)療保險門診特定疾病登記審批表、關于天津南開平湖門診部醫(yī)保管理情況、醫(yī)?;鹬Ц睹骷毐?、藥品發(fā)生明細表、診斷證明書、微信聊天記錄、天津市醫(yī)療機構中藥飲片處方箋、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檢查筆錄、方位示意圖、照片、電子數據、被告人石沖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石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石沖系與他人共同犯罪,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石沖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石沖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預繳罰金,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沖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沖系與他人共同犯罪,其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石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石沖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石沖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石沖退繳在案的贓款人民幣34844.12元,依法發(fā)還天津市醫(y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邢瑾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石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