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決 書
(2022)湘1382刑初788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以婁漣檢刑訴〔2022〕6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思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朝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思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5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劉某思在明知朋友“包子”(另案處理)等人利用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將其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6217********)提供給“包子”使用,后又幫助“包子”在邵東市建設銀行、農業(yè)銀行的ATM機上取出張某等人被詐騙款共計15500元。劉某思非法獲利300元。
2022年9月29日,被告人劉某到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漣源市**局安平派出所投案自首。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明指控事實的證據(jù)有: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銀行卡交易記錄、反電詐平臺報案資料等書證,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人趙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思的供述與辯解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思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被告人劉某思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思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5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劉某思在明知朋友“包子”(另案處理)等人利用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將其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6217********)提供給“包子”使用,后又幫助“包子”在邵東市的建設銀行ATM機、農業(yè)銀行ATM機上取出張某等人被詐騙款共計15500元。劉某思非法獲利300元。
2022年9月29日,被告人劉某到漣源市**局安平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該所投案。
被告人劉某思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漣源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對劉某思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并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明:被害人張某的陳述,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漣源市**局安平派出所出具的證明、銀行交易流水、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證人趙某的證言及被告人劉某思的供述與辯解。
全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思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思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思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罰金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繳清。)
二、追繳被告人劉某思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吳建紅
人民陪審員 陳楚文
人民陪審員 劉花嬌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石肖梅
書 記 員 譚美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