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遼1282刑初186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開檢刑訴(2022)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玉倉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徐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玉倉及其辯護人馬威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朱玉倉犯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的基本一致,公訴機關認為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朱玉倉的刑事責任,原建議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經(jīng)調(diào)整后建議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
被告人朱玉倉對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馬威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朱玉倉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4月6日18時55分許,被告人朱玉倉飲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無牌證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傅桓線154公里+720米(遼寧省開原市靠山鎮(zhèn)池家溝村)時,與朱某停放的遼MS××××號小型普通客車尾部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朱玉倉受傷、雙方車輛部分損壞的后果。經(jīng)鐵嶺固侖司法鑒定所乙醇定量檢驗,送檢朱玉倉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249.05mg/100ml。案發(fā)后,朱玉倉被送往開原市中心醫(yī)院救治,在醫(yī)院被查獲,至2022年4月16日被取保候?qū)徠陂g未予先行羈押。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朱玉倉承擔主要責任,朱某承擔次要責任。
民事部分雙方達成和解,朱某對朱玉倉行為予以諒解。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被告人朱玉倉供述、證人池某證言、被害人朱某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照片、鐵嶺固侖司法鑒定所乙醇定量檢驗鑒定意見書及相關酒精檢驗材料、駕駛?cè)思败囕v信息、涉案車輛照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光盤,并有戶口證明、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諒解書、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證明、繳納罰金繳款書、情況說明、庭審筆錄等其他相關證據(jù)在卷佐證。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相互間印證一致,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玉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朱玉倉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朱玉倉無駕駛資格駕駛無牌證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可酌情從重處罰;2、被告人朱玉倉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3、被告人朱玉倉取得被害人諒解,并主動全額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調(diào)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為維護交通管理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玉倉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未予先行羈押)。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建光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劉 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