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甘0403刑初183號
公訴機關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22]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延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劉旭東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6月19日,被告人韓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本人手機、尾號4087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2674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尾號6358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及支付密碼提供給他人進行資金走賬,三張銀行卡的交易流水共計898198元。韓某獲得好處費11800元。2022年6月19日,被害人趙某被他人冒充政府工作人員和某機關人員實施詐騙,其中被騙的100000元轉入了韓某尾號為6358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中。
2022年6月23日,被告人韓某被某機關人員抓獲歸案,韓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韓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因被告人韓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前科劣跡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某在開庭審理時未提出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被害人趙某的陳述;被告人韓某的供述;銀行卡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韓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韓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劉旭東辯稱被告人韓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應依法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韓某未退繳的非法所得11800元,依法繼續(xù)追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據(jù)此,本院根據(jù)被告人韓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韓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
二、被告人韓某未退繳的非法所得11800元,依法繼續(xù)追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彩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