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黑0109刑初234號
公訴機關(guān)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哈松檢刑訴〔2023〕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萬云、楊明明、周鵬犯職務侵占罪,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揚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萬云、楊明明、周鵬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楊萬云、楊明明在哈爾濱市松北區(qū)經(jīng)營哈爾濱唐楊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二人在被害單位捷能熱力電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能熱力公司)回收廢金屬時,采取與捷能熱力公司秤員勾結(jié),在稱重時按電子汽車衡置零鍵減輕廢鐵重量的方式從中獲利,具體認定事實如下:
1.2022年4月16日至5月6日間,被告人楊萬云勾結(jié)被告人周鵬(系捷能熱力公司秤員),與被告人楊明明采取上述方式減重廢鐵36.9噸(價值102682.70元),周鵬從中獲利28740元。
2.2022年5月10日至5月12日間,被告人楊萬云指使被告人楊明明,勾結(jié)被告人趙某2(另案處理,系捷能熱力公司秤員),采取上述方式減重廢鐵6.4噸(價值17811.20元)。
2022年5月24日,公安人員在哈爾濱市松北區(qū)將被告人楊萬云、周鵬抓獲;2022年7月9日,被告人楊明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F(xiàn)楊萬云、楊明明、周鵬已賠償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楊萬云、楊明明與被告人周鵬等公司人員勾結(jié),利用公司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楊萬云、周鵬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楊明明系自首,三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均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分別判處楊萬云、楊明明、周鵬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出庫單、減重明細、諒解書、收據(jù)等,證人沈某、李某1等證人證言,被害單位代表李某2的陳述,被告人楊萬云、楊明明、周鵬的供述和辯解,哈爾濱市松北區(qū)價格認證服務中心鑒定意見等證據(jù)。
被告人楊萬云、楊明明、周鵬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事實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陂_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萬云、楊明明與公司人員被告人周鵬勾結(jié),利用公司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司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楊萬云、楊明明、周鵬均系主犯。各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楊萬云、周鵬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2.楊明明系自首,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3.賠償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萬云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楊明明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周鵬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金 釗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妍
書 記 員 付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