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浦北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浦刑初字第255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浦北縣人民檢察院以浦檢刑訴[2015]2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和犯強奸罪和猥褻兒童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24日不公開(因涉及個人隱私)開庭審理了本案。浦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仇竹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和及其指定辯護人張明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浦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1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1和將被害人盧某1和李某1帶入其位于浦北縣福旺鎮(zhèn)鳳山村委會坡村41號的房內(nèi)看電視,期間,被告人李某1和為滿足其性欲望,先將被害人盧某1的褲子脫下用手摳摸其陰道,隨后又將被害人李某1抱至床上,脫下李某1的褲子用手摳摸其陰道,之后又用性器官摩擦其外陰。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支持其指控,認為被告人李某1和強制猥褻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李某1和奸淫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又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強奸罪。被告人李某1和一人犯兩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對其適用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李某1和辯稱,其只是用手摳摸兩幼女的陰部,并沒有用陰莖碰擦李某1的陰部,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用手摳摸兩幼女陰部的事實無異議,對指控其犯強奸罪有異議。指定辯護人張明喜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的行為只構成猥褻兒童罪,不構成強奸罪,對于猥褻兒童罪,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屬于坦白,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用陰莖碰擦被害人李某1的陰部構成強奸罪的證據(jù)不足,應不予認定。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1和將被害人盧某1和李某1兩個幼女帶入其居住的房間,先將盧某1的褲子拉下用手摳摸其陰部,然后又將李某1的褲子脫掉,先是用手摳摸李某1的陰部,后來又用陰莖碰擦李某1的陰部。之后,被告人李某1和各給兩被害人一元錢,并威脅兩被害人不準將事情說出去。
另查明,被害人盧某1和李某1,分別出生于2009年12月7日和2009年5月27日,案發(fā)時,盧某1未滿六歲,李某1未滿七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物證
1、受案登記表,證明本案來源于被害人親屬報案;
2、被害人盧某1和李某1的戶籍證明,證明兩被害人為女性,分別出生于2009年12月7日和2009年5月27日,案發(fā)時是兒童;
3、被告人李某1和的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李某1和為男性,出生于1950年9月27日,符合強奸罪和猥褻兒童罪的主體要件;
4、抓獲經(jīng)過,證明被害人親屬發(fā)現(xiàn)被告人的行蹤后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報后組織警力到報告人提供的地點將被告人抓獲;
5、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證明2015年10月11日,公安機關接受了許某提交的面額為一元的人民幣兩張;
6、浦北縣福旺鎮(zhèn)衛(wèi)生院證明,證明被害人李某1小陰唇擦傷,處女膜完整,盧某1外陰紅腫,無擦傷,處女膜完整;
7、兩被害人當天穿著照片,證明案發(fā)當天,兩被害人的穿著情況;
8、被告人指認物證照片,證明該兩張一元紙幣是被告人猥褻、奸淫兩幼女后給兩被害幼女的那兩張一元紙幣。
二、證人證言
1、許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10月11日11時許,其在家里做飯時,女兒李某1與表妹盧某1在一旁玩耍,一會兒女兒李某1問其是否見到盧某1的一元錢,其撿到了但沒做聲,反而追問盧某1錢的來歷,盧某1告訴其,錢是李某1和摳摸她陰部后給她的,盧某1還告訴其,其女兒李某1也得了一元錢,其便追問女兒,女兒告訴其,李某1和也摳摸了她陰部,其當即扣下那兩元錢,并帶李某1和盧某1到公安機關報案;
2、李某2的證言,證明李某1的母親許某告訴其,其外孫女盧某1被本村的李某1和強奸了,其便帶外孫女盧某1到公安機關報案。
三、被害人陳述
1、盧某1的陳述,證明2015年10月11日10時許,在本村李某1和居住的房間里,其被李某1和拉下褲子用手摳摸陰部,表姐李某1的褲子被李某1和脫下,然后被李某1和叉開雙腿抱起來,面對面抱著,李某1和不斷抽動其屁股,過了一陣,李某1和才將李某1放開,讓李某1躺到床上,后來李某1和找來餐紙為李某1擦拭陰部,李某1和也用餐紙擦他自己的陰部,各自穿好褲子后,李某1和從其衣袋里掏出兩元錢,給了其和李某1一人一元,并叫她們兩人不要將今天的事說出去;
2、李某1的陳述,證明2015年10月11日10時許,其與表妹盧某1在李某1和居住的房間里看電視時,表妹盧某1被李某1和拉下褲子摳摸陰部,其先是被李某1和脫掉褲子用手摳摸陰部,后又被李某1和抱起來用陰莖碰擦陰部,碰擦一會后,李某1和的陰莖出了很多白色的東西,之后李某1和將其放下拿紙幫其擦陰部白色的東西,李某1和又用紙擦其自己的陰部,大家穿好褲子后,李某1和給了其和盧某1每人一元錢,并叫她們不要將剛才的事告訴別人,她們拿了錢就到外面玩,后來盧某1弄丟了那塊錢,她找錢時遇見其媽,其媽追問錢的來歷時,盧某1將事情告訴其媽,其媽就將她們帶來公安機關。
四、現(xiàn)場勘驗筆錄、被告人指認現(xiàn)場照片
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以及被告人指認現(xiàn)場照片,證明被告人猥褻、強奸兩幼女的現(xiàn)場是被告人位于廣西浦北縣福旺鎮(zhèn)鳳山村委會坡村41號的家里。
五、被告人供述
李某1和的供述,證明2015年10月11日10時許,李某1和李某2的外孫女(注:名叫盧某1)兩個小女孩到其居住的房間里看電視,其看見兩個小女孩后產(chǎn)生了生理沖動,想與她們發(fā)生性關系,于是,其先是拉下盧某1的褲子用手摳摸其陰部,之后又脫下李某1的褲子先用手摳摸其陰部,然后再脫下自己的褲子,將李某1抱起來,用陰莖碰擦李某1的陰部,陰莖沒有插入李某1的陰道,在外面碰擦了一會后將李某1放開,之后其叫兩個小女孩穿好褲子,并給了她們每人一元錢,叫她們不要將事情告訴其他人。
上述證據(jù),取證程序和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且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能證明本案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李某1和是否用性器官碰擦被害人李某1外陰的問題。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和用性器官碰擦了被害人李某1的外陰,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兩被害人的陳述予以佐證。經(jīng)審查,公訴機關提供的兩被害人的陳述是公安機關對兩被害人詢問后所制作的筆錄,詢問時被害人的監(jiān)護人在場,被害人是自愿向公安機關陳述,不存在誘供的情況,筆錄經(jīng)監(jiān)護人審閱無誤后簽名捺印確認,制作程序合法,兩被害人雖只有六七歲,但已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其兩人所作的陳述與其智力狀況、認知能力相適應,且其兩人的陳述相互吻合,應予以采信。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供述其先是解開被害人李某1的褲子用手摳摸其陰部,之后其自己脫開褲,抱著李某1用陰莖摩擦其陰部,陰莖只是在陰道口摩擦,沒有插進去。經(jīng)審查,被告人是自愿向公安機關供述,沒有證據(jù)證明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的訊問存在誘供和刑訊逼供的情況,訊問筆錄經(jīng)辦案人員讀給被告人聽了確認無誤后簽名捺印確認,制作程序合法,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與兩被害人的陳述相吻合,應予以認定。綜上,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認定被告人李某1和的陰莖已接觸被害人李某1的陰部。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和為滿足其性欲望將兩個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帶到其居住的房間,先將其中一幼女的褲子拉下用手摳摸其陰部對其進行猥褻,然后又將另一幼女的褲子脫掉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分別構成猥褻兒童罪和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和犯猥褻兒童罪和強奸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以猥褻兒童罪和強奸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和猥褻兒童,依法均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一人犯兩罪,依法應實行并罰。對于猥褻兒童罪,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屬于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指定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如實供述猥褻兒童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實被告人的陰莖已經(jīng)接觸被害人李某1的陰部,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奸淫幼女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指定辯護人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強奸罪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和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德忠
人民陪審員吳濟烈
人民陪審員黃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陸業(yè)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