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
(2017)蘇0214刑初688號
2017年11月17日
案由
強制猥褻、侮辱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錫新檢訴刑訴〔2017〕6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解某興犯強制猥褻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因涉及個人隱私,于11月16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增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解某興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解某興與被害人解某系堂兄妹,共同租住在無錫市新吳區(qū)新安花苑一區(qū)449號301室。2017年4月30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解某興趁被害人解某熟睡之際,至被害人解某房間,采用摸、手插陰部的方式,對被害人解某進行強制猥褻。
2017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解某興在上述地點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案發(fā)后,被害人解某對被告人解某興的行為予以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解某興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解某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被告人解某興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當庭宣讀并出示的門診病歷、諒解書等書證,證人陳某的證言筆錄,被害人解某的陳述筆錄,被告人解某興的供述筆錄,公安機關制作的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被告人解某興的身份資料等證據(jù)在卷予以證實,被告人解某興當庭亦對上述事實作有供述,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解某興以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解某興犯強制猥褻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解某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解某興獲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合被告人解某興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解某興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禁止被告人解某興在緩刑考驗期內接觸本案被害人解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趙玥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袁浩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