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縣人民法院
(2016)浙0922刑初23號
2016年04月25日
案由
強制猥褻、侮辱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嵊泗縣人民檢察院以舟嵊檢公訴刑訴(2016)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強制猥褻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嵊泗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杜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徐建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月9日18時許,在本縣菜園鎮(zhèn)宮山路石柱村三岔路口花壇附近路段,被告人王某見被害人簡某單獨行走,遂上前強行摟抱并將其拽倒在地,又將簡某壓在身下,拉扯其衣服,后在被害人簡某的反抗和呼救下,被告人王某逃離現(xiàn)場。在此過程中,造成被告人簡某眼部損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簡某因外傷致眼部挫傷,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賠償被害人簡某經(jīng)濟損失3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物證被告人王某案發(fā)時穿戴的皮鞋一雙、褲子一條、手套一副、衣服一件、口罩一個,被害人簡某的陳述,證人郭某、萬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及對犯罪地點的辨認筆錄,嵊泗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及發(fā)還清單、鑒定意見《嵊泗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道路監(jiān)控視頻、抓獲經(jīng)過的說明,戶籍證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某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背他人意志,采用摟抱、壓迫等手段,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王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的量刑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在被司法機關取保候審期間能遵紀守法,確有悔罪表現(xiàn),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以適用緩刑予以考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七十二條第一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金玲
代理審判員童新祥
人民陪審員陳小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榮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