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區(qū)人民法院
(2016)蘇0802刑初14號
2016年04月26日
案由
強制猥褻、侮辱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河檢訴刑訴(2016)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臧某犯強制猥褻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窗彩星搴訁^(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紅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臧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1日20時許,被告人臧某在浙江省紹興市開往淮安市的蘇H×××××大巴車上,通過強行親嘴、摸乳房、摸下體等手段對被害人黃某進行猥褻。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認為被告人臧某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告人臧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決。
被告人臧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表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臧某系浙江省紹興市開往淮安市的蘇H×××××大巴車的售票員。2015年11月21日20時許,被告人臧某酒后在蘇H×××××大巴車后排,通過強行親嘴、摸乳房、摸下體等手段對被害人黃某進行猥褻。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臧某的供述、被害人黃某的陳述、證人耿某的證言、監(jiān)控視頻、微信聊天記錄、發(fā)破案及抓獲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證據均經當庭質證,合法有效,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臧某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臧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jié),結合社區(qū)調查意見,決定予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臧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祖超
代理審判員潘雷
人民陪審員方鴻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