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株荷檢刑訴〔2022〕261號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共8000元,并取得二名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羈押八日,折抵刑期八日。即從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退賠熊文兵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000元。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
一份,副本二份。審判員何麗
審判人員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文晴婧
書記員賓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