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和檢刑訴(2023)2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春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4日,在沈陽市和平區(qū)砂南路附近,被告人邵某虛構其能為被害人晏某的男朋友徐文博辦理減少強制戒毒時間的事實,騙取被害人晏某17000元,后將該錢款揮霍。
2022年10月22日,被告人邵某被抓捕到案,現(xiàn)已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有詐騙罪的認定事實及指控罪名均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邵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人口信息表、電話查詢記錄,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銀行卡、交易流水、諒解書,證人劉某的證言,被害人晏某的陳述及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故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曉楠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鄭萍
書記員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