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滬徐檢刑訴(2022)288號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3-09-02   閱讀:

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2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8月8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婉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多次冒充上海A大學教授、上海A大學平臺區(qū)塊鏈技術應用實驗室主任、商務部區(qū)塊鏈專家等身份,隱瞞自身無區(qū)塊鏈技術及巨額負債等真相,以投資項目贏利等為由,騙取被害人楊某1、唐某、薛某3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67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并將錢款用于個人消費、償還個人欠款等。

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夏某某冒充商務部區(qū)塊鏈專家、北京B大學教授等身份,虛構藝鏈(上海)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藝鏈公司”)即將上市等事實,隱瞞其自身無區(qū)塊鏈技術等真相,以投資項目贏利為由,騙取被害人唐某錢款120萬余元。

2.2019年9月,夏某某虛構鈦禾(上海)文化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鈦禾公司”)項目前景良好等事實,隱瞞自身巨額負債等真相,以投資項目贏利為由,指使他人騙取被害人薛某錢款2萬元。

3.2020年8月至9月,夏某某冒充上海A大學教授、上海A大學平臺區(qū)塊鏈實驗室主任等身份,虛構通過區(qū)塊鏈專家團隊運營公司贏利等事實,隱瞞自身無區(qū)塊鏈技術及巨額負債等真相,以投資成立公司贏利為由,騙取被害人楊某145萬元。

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青浦區(qū)XX路XX號XX大廈XX室被公安人員抓獲。夏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認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夏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當庭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十三年以下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夏某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有異議,辯稱其不構成詐騙罪。其沒有冒充任何身份,所有身份都是有授權的;楊某1的錢,是購買其股份的資金,用于交大平臺使用;唐某的錢進入公司用于項目運營,其沒有使用;薛某的錢,其根本不認識她。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多次冒充上海A大學教授、上海A大學平臺區(qū)塊鏈技術應用實驗室主任、商務部區(qū)塊鏈專家等身份,隱瞞自身無區(qū)塊鏈技術及巨額負債等真相,以投資項目盈利等為由,騙取被害人楊某1、唐某、薛某3人錢款共計167萬余元,并將錢款用于個人消費、償還個人欠款等。

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夏某某冒充商務部區(qū)塊鏈專家、北京B大學教授等身份,虛構藝鏈公司即將上市等事實,隱瞞其自身無區(qū)塊鏈技術等真相,以投資項目盈利為由,騙取被害人唐某錢款120萬余元。

2.2019年9月,夏某某虛構鈦禾公司項目前景良好等事實,隱瞞自身巨額負債等真相,以投資項目盈利為由,指使他人騙取被害人薛某錢款2萬元。

3.2020年8月至9月,夏某某冒充上海A大學教授、上海A大學平臺區(qū)塊鏈實驗室主任等身份,虛構通過區(qū)塊鏈專家團隊運營公司盈利等事實,隱瞞自身無區(qū)塊鏈技術及巨額負債等真相,以投資成立公司盈利為由,騙取被害人楊某145萬元。

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青浦區(qū)XX路XX號XX大廈XX室被公安人員抓獲。夏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認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證實:

第一組證據,證明被告人夏某某的主體身份,其既非北京B大學、上海A大學教授,又無區(qū)塊鏈技術及團隊,同時無經濟實力。

1.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明夏某某在案發(fā)前曾對王某1、劉某、沈某1等多人自稱上海A大學教授、北京B大學教授、區(qū)塊鏈專家、國家商務部聘任專家、上海交大平臺區(qū)塊鏈實驗室主任等身份,騙取上述人員信任的過程。

(1)被害人楊某2陳述,證明其本人從事區(qū)塊鏈技術相關工作。2020年3月其經朋友介紹認識夏某某,夏自稱上海A大學教授、諾由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稱“諾由公司”)的股東。平時其也聽到有人叫他夏教授,具體是不是教授不清楚。盛某1還給其看過“中國XX研究院”聘任夏為該院院長的聘書。

(2)證人王某1證言,證明①2019年初其經朋友介紹認識夏某某,當時夏自稱是區(qū)塊鏈專家、國家商務部聘任專家,掛靠在商務部下設的一個機構,畢業(yè)之后曾到國外學習區(qū)塊鏈技術并將技術帶回國內。②交鏈數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稱“交鏈公司”)情況。2020年夏某某聯(lián)系其希望與交通大學開展合作并成立交鏈公司。其同意,并建議夏成立專家持股平臺,夏稱有專家團隊,其就介紹夏給陳某2。2020年初交鏈公司成立,發(fā)起人為丁某,夏自稱是國家級專家不便出現(xiàn)在股東名冊上,讓丁勇代持了股份,夏實際上持有交鏈公司大部分股份。交鏈公司成立時沒有實繳資金,成立后夏便以交鏈公司名義租借了番禺XX出版社的一間辦公室,并通過其聯(lián)系陳某2。交鏈公司的公章、賬戶是由丁勇保管,后丁勇認為夏所說區(qū)塊鏈無法落實,兩人不歡而散,便交接給周某。③交大平臺區(qū)塊鏈實驗室情況。2020年5月左右,夏某某找到其和陳某2說準備成立上海交大平臺區(qū)塊鏈應用實驗室,三人商議陳某2提供場地,夏通過支付服務費方式使用場地,其提供諾由公司賬戶。其將諾由公司賬戶給夏時明確提到賬戶只能用來支出課題研究的費用,不能用來收錢。交大平臺區(qū)塊鏈實驗室成立需要提交相關立項材料等,經過交大審批后方能成立,但夏自始至終未提供相關材料,一直未提供課題、專家名單,公司也沒有實際經營內容,所以這個實驗室是沒有成立的。夏自稱有很多專家,有一個自己的團隊,但每次提出把專家叫過來,夏都沒有做到?,F(xiàn)在其覺得這都是夏自己設想的東西,實際上并不存在夏所稱的專家團隊。后因夏不能提供材料,在陳某2要求下,夏搬離了番禺路辦公室。④諾由公司情況。2015年其成立了諾由公司,設立該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給教育工作做投資管理,但成立至今并沒有實際經營內容。

(3)證人劉某證言,證明①2017年至2018年的時候,其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了夏某某,夏自稱是商務部區(qū)塊鏈專家,在做一個藝術品區(qū)塊鏈項目,由于其對藝術品感興趣所以就留意了下。之后夏多次聯(lián)系其,并拉來了北京B大學于斌一起投資,再加上夏商務部專家身份,其就相信了夏,并同意投資6萬元。②鈦禾公司情況。2019年4月初夏某某通知其至朱家角領營業(yè)執(zhí)照,其才發(fā)現(xiàn)成為了鈦禾公司的法人代表。夏稱因為自己是商務部工作人員,于斌是大學教授均不能掛名,只能由其掛名。鈦禾公司成立后,夏自稱是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公司沒有實際經營內容,員工有陳某1、盛某2,盛是夏叫過來代持夏股份的。公司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都在夏處,賬目均由夏某3。公司成立后,夏讓其轉6萬元至公司賬戶。鈦禾公司成立后夏稱想讓公司在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上市,但需要450萬元資金,之后多次降低啟動資金至100多萬元,讓其找朋友投資,其拒絕了。2019年9月其向夏提出退出鈦禾公司,并稱投資款也不要了,并要求變更法人代表,后鈦禾公司法人代表變更為王某2。③2019年上半年開始,夏某某自稱是上海A大學教授,其向朋友打聽過,所有人都說夏交大教授身份是假的,所以確定夏是騙子,并決定退出鈦禾公司。④劉某提交一份《關于夏某某以在深文所上市文版通的名義誘使他人投資的情況反映》,其反映夏在案發(fā)前曾多次以藝數人生AIP項目即將在深文所上市為名,誘騙多名被害人投資購買所謂的AIP項目。

(4)證人沈某1證言,證明①2020年8月,其經朋友介紹認識夏某某,夏名片上寫著上海A大學國家戰(zhàn)略研究院、上海A大學平臺區(qū)塊鏈應用實驗室主任/首席研究員。當時其在尋找智慧農業(yè)項目,夏自稱區(qū)塊鏈專家,能將技術應用于農業(yè),其便將夏介紹給左岸董事長張波。夏提出由左岸公司和旭和數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稱“旭和公司”)共同控股設立左右農業(yè)公司,左岸出資30萬元。張波愿意見夏是沖著其交大教授名頭,但張每次問到具體應用問題時,夏就轉移話題,讓張先轉錢。且張和夏接觸幾次后,覺得夏講的很多東西都是空的,不切實際,又拿不出具體的項目應用方案。但夏一直催促張將30萬元匯入左右農業(yè),張因對夏提出的設想存有疑慮一直沒有打錢,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

(5)證人周某證言,證明2020年5、6月的時候,其經朋友介紹認識自稱是上海A大學教授的夏某某,同意加入交鏈公司,并由其擔任法人代表,交鏈公司沒有員工和實際經營項目。夏稱公司的平臺建立后會有很多專家加入,其先代持,后續(xù)重新分配,但平臺事宜一直以來都沒有進展。交鏈公司的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賬戶等都由盛某1保管。

(6)證人王某2證言,證明2018年3月其結識自稱中國C大學校友、區(qū)塊鏈專家的夏某某。7月夏通過微信發(fā)給其一份“數字藝鏈天使輪融資計劃”白皮書,其就到夏的公司聽取融資計劃前景后同意投資。

(7)證人陳某1證言,證明其不清楚夏某某的具體身份,只聽到盛某1等人叫他夏院長。2017至2019年,夏找到其分別至藝鏈公司、鈦禾公司、旭和公司擔任財務。

(8)證人雷某證言,證明2017年夏某某以購買虛擬貨幣“銓”的名義,騙取其2萬元工資。

2.證人陳某2證言,證明①其系上海A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和上海A大學沒有關系,交大慧谷作為合作方會向交大推薦公司項目,公司也可以對外吸引研究課題并將辦公場所出租給項目方。XX路XX號產權是上海A大學的,由于公司是交大慧谷合作方,支付給交大慧谷課題費,交大慧谷將上述場地給其作為辦公場所。上海A大學文化科技與創(chuàng)新融合發(fā)展中心是上海交大與企業(yè)合作的校企合作研究中心,負責課題推薦、孵化,上級部門是交大慧谷集團,其是平臺負責人,但這個中心2021年初已被取消。②夏某某(名下有交鏈公司)是王某1以名下諾由公司的名義推薦的,夏想在上海A大學立項,但入駐后一直沒有按照要求提供項目的立項報告、可行性報告等材料。上海A大學平臺區(qū)塊鏈技術應用實驗室是夏入駐后想成立的,但沒有提供任何材料手續(xù),所以這個實驗室從來沒有成立過,后被其要求摘除。夏在XX路XX號期間申請以上海A大學名義開展工作被拒絕了,之后因為一直沒有交材料也沒有項目就離開了,夏以課題費的方式支付番禺路辦公室2個月租金。③陳某2提供終止協(xié)議一份,2020年3月至5月,其與夏某某簽訂終止協(xié)議,終止雙方全部合作,上海A大學未對夏控制的交鏈公司正式任命,夏以上海A大學的名義均屬于夏個人行為。

3.證人王某3證言,證明①其目前經營上海B有限公司,注冊地和經營地都在嘉定區(qū)XX公路XX號XX樓。2021年12月左右,其經朋友介紹認識夏某某,夏自稱是交大教授、中國區(qū)塊鏈第一人,可以到其公司做顧問提供咨詢建議,其同意后騰了一間辦公室給夏居住、辦公。期間夏邀請其和他合作,一開始讓其出資,后讓其將公司股權轉給他,協(xié)議沒簽字他就被抓了。夏介紹自己曾在商務部上過班,后被下放到基層賦能各級政府,還說自己在交大有實驗室,其沒有核實過,夏被抓了以后,其在夏辦公室發(fā)現(xiàn)很多紅頭文件、聘書及公章,但沒有工信部頒發(fā)的證書或聘書,其中幾份中國自貿區(qū)創(chuàng)新發(fā)展研究聯(lián)盟發(fā)給夏的聘書,簽發(fā)人都是金慶培。②夏某某被抓后,其聯(lián)系了金慶培,金說當時確實給夏發(fā)過聘書,但聘書已經失效了,金不予認可。

4.金慶培電話記錄,證明①其于2013年退休,目前在中國自由貿易區(qū)創(chuàng)新發(fā)展研究聯(lián)盟任理事長,該聯(lián)盟是其于2013年在民政部注冊成立的,是社團機構,聯(lián)盟下設中國XX研究院(夏某某的機構)、中國A中心等。2021年1月,民政部面向全國發(fā)布通知,要求所有帶“中”字頭的社團組織終止活動,必須重新注冊,當時其也通知了聯(lián)盟所有機構,所以從2021年1月開始聯(lián)盟所有活動都停掉了。②2019時夏通過朋友介紹找到其,自稱是上海A大學教授,一直在交通大學做課題,研究數字經濟很多年,在和蘇州市搞合作,同時還說和臨港管委會領導很熟,可以弄一個研究院為臨港數字經濟發(fā)展服務,所以其讓夏成立了中國XX研究院,并聘任夏做院長。夏的身份,其沒有到交大核實過。

5.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經對夏某某扣押的手機進行數據恢復鑒定,恢復出夏150萬余條微信數據。其中,他人曾多次稱呼夏為“夏院長”、“夏教授”,夏發(fā)給他人的微信聊天中也自稱“上海交大區(qū)塊鏈實驗室的主任”。部分摘錄如下:①2020年9月26日14時51分,盛某1“夏院長,諾由12萬已轉入旭和。再轉出去的話10萬一個循環(huán)。留2萬過幾天付城開的房租?!毕哪衬郴貜汀澳憬裉扉_始用10萬做循環(huán)。”②2021年1月28日5時11分,夏某某發(fā)給“秋”,“......數字藥谷項目是夏某某先生作為上海交大區(qū)塊鏈實驗室主任懇請李旭東先生來參加指導該項目籌備的?!?/p>

6.上海A大學、北京B大學復函,證明①夏某某非上海A大學人員,上海A大學未設立“上海A大學平臺區(qū)塊鏈技術應用實驗室”及“上海A大學文化科技與創(chuàng)新融合發(fā)展中心”。②夏某某非北京B大學教職人員,亦未曾在該校學習進修。

7.被害人楊某1提供的《關于同意成立“中國XX研究院”的決定》、《關于夏某某同志的聘任決定》、《上海A大學平臺區(qū)塊鏈技術應用實驗室授權函》、夏某某名片、指定收款專用賬戶告知函等,證明夏某某以“中國自由貿易區(qū)創(chuàng)新發(fā)展研究聯(lián)盟”、“上海A大學區(qū)塊鏈技術應用實驗室”等名義,取得被害人信任的過程。具體如下:①“中國自由貿易區(qū)創(chuàng)新發(fā)展研究聯(lián)盟”簽發(fā)的“關于同意成立中國XX研究院的決定”,簽發(fā)人:金慶培。②“中國自由貿易區(qū)創(chuàng)新發(fā)展研究聯(lián)盟”簽發(fā)的“夏某某聘任決定”,聘任夏某某為中國XX研究院院長。③上海A大學區(qū)塊鏈技術應用實驗室授權函,授權旭和公司為運營公司。④夏某某名片顯示:夏某某,中國XX研究院執(zhí)行院長、上海B中心區(qū)塊鏈數字技術與應用實驗室主任、上海A大學文化科技與創(chuàng)新融合發(fā)展中心首席數字科技專家。⑤指定收款專用賬戶告知函,即指定諾由公司賬戶為上海交大平臺區(qū)塊鏈技術應用實驗室的專用收款賬戶,款項的使用和管理均由夏某某負責審批。落款為“上海A大學平臺區(qū)塊鏈技術應用實驗室”,日期為“2020年8月6日”。

8.證人夏某1證言,其系夏某某之子,證明①夏某某無經濟實力。2017年1月,其應夏某某要求擔任藝鏈公司法人代表。2018年4月,其應夏某某要求共向12家小貸公司及銀行申請貸款110萬余元,每月歸還本息約4.9萬元。后夏某某不還錢,其向親朋好友借款自行還清了上述貸款。②2019年3月,夏某某曾轉賬1萬余元給其用于歸還上述貸款利息。同年3月至9月11日,夏某某曾轉賬給其20余萬元用于歸還上述貸款。

9.涉稅事項調查證明材料、工作情況,證明經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嘉定區(qū)、青浦區(qū)、浦東新區(qū)XX局查詢,旭和公司、鈦禾公司、諾由公司開業(yè)至今無納稅入庫記錄;藝鏈公司從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僅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稅款7.3萬余元;另未查詢到交鏈公司的相關信息。

第二組證據,證明夏某某詐騙被害人唐某的事實。

1.被害人唐某的陳述、還款協(xié)議書、招商銀行交易明細、收據、數字資產證書、投資回報計劃書等,證明①2016年其結識夏某某,夏自稱藝鏈公司總裁、北京B大學教授,當時夏成立藝鏈公司,并自稱區(qū)塊鏈專家,做藝術品的溯源軟件,馬上要上市了,其同意投資夏的項目,并和家庭成員、親戚朋友共同投資100萬元左右。之后其發(fā)現(xiàn)夏沒有將資金用于正規(guī)研究發(fā)展,而是用于填補以前的虧空債務。故在2017年下半年,其要求夏退還資金,夏同意并簽署還款協(xié)議書,但始終未兌現(xiàn)還款承諾。夏當時給投資人發(fā)了一份“數字資產證書”,用于投資權證,相當于投資國際股票。②其不報案是因為擔心夏某某被判刑之后無法追回錢款。盧鎮(zhèn)恭(已過世)也被夏用“銓”詐騙了。

2.證人陳某1證言,其系藝鏈公司、鈦禾公司財務,證明①其不清楚夏某某的具體身份,只聽到盛某1等人叫他夏院長。2017年至2019年,夏找到其先后至藝鏈公司、鈦禾公司、旭和公司擔任財務。②唐某曾在藝鏈公司進行投資,用于區(qū)塊鏈之類的,夏給唐發(fā)放了投資證明--數字資產證書,其和吳某1曾為對方開過收據。投資款的使用需經夏同意,因為當時國家禁止數字貨幣之類的項目,所以大部分投資款用于支付房租了。其曾向夏提議將錢歸還客戶,但夏沒有表態(tài)。③藝鏈公司沒有項目,所以公司沒有營業(yè)稅等,藝鏈公司賬戶由其具體操作,由夏審核決定。④因夏某1曾以個人名義貸款,并將貸款資金交給藝鏈公司使用,所以其曾將藝鏈公司資金轉賬給夏某1,是為了歸還貸款。

3.證人吳某1證言,其系藝鏈公司出納,證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其曾在夏某某經營的藝鏈公司擔任出納員。藝鏈公司老板是夏,法人代表是夏的兒子夏某1。其在職期間,藝鏈公司曾轉賬到其個人賬戶,用于購買一些虛擬貨幣,因為虛擬貨幣只能通過個人賬戶購買,所以夏轉賬給其去購買。楊某1、唐某、雷某是夏找來投資項目的人,當時夏以投資藝鏈公司出售的虛擬貨幣“銓”為由,讓唐、雷來投資,相當于占有藝鏈公司的股份,楊當時只知道是準備和夏合作經營一家公司。夏找人來投資,但都沒有實際的項目,因為公司發(fā)不出工資,其才自己離職的。此外,藝鏈公司曾找過北京C有限公司、北京D有限公司辦過一些推廣會,推廣虛擬貨幣“銓”和夏個人的廣告,由此付過一些費用。

4.證人李某證言,其系藝鏈公司產品經理,證明①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其曾是夏某某經營的藝鏈公司的員工,老板是夏。其在職期間,雖然夏找人來投資,但藝鏈公司沒有實際的項目,后來公司發(fā)不出工資,其就離職了。藝鏈公司曾轉賬給其,這是其工資,每月2.5萬元左右。②其提交的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工資明細表等,證明其工資應發(fā)8萬余元,實發(fā)到手2萬元。

5.銀行交易明細、審計報告等,證明①2017年6月11日至11月13日,唐某轉賬藝鏈公司120.0,176萬元投資款。其中6月11日轉賬20萬元,6月19日轉賬50萬元,6月22日轉賬43.4,650萬元,6月26日轉賬6.5,526萬元。②資金去向,同期藝鏈公司合計收入210.67萬余元,合計支出206.47萬余元。其中支付給吳某1、吳某2、李某等個人賬戶79.21萬余元;支付給夏某某19.488萬元,主要用于消費、取現(xiàn)等支出;支付給北京C有限公司、北京D有限公司等公司賬戶67.59萬余元;發(fā)放工資、報銷、手續(xù)費等其他支出40.18萬余元。

第三組證據,證明夏某某詐騙薛某的事實。

1.被害人薛某陳述、轉賬記錄截圖、收據、微信截圖等,證明①2019年7月,其經朋友介紹應聘到鈦禾公司工作,公司都是夏某某在操作,員工只有其和財務陳某1,夏及其老婆沈某2、法人王某2會到公司來,其在鈦禾公司一共做了3個月,鈦禾公司10月份房租到期就解散了。②同年9月,王某2找到其說鈦禾公司前景很好,他和老板夏某2,決定可以讓其購買公司正在推進的“藝數人生”項目10%股權。一開始王讓其投資3萬元,但其沒有那么多錢,最后王同意其投資2萬元到鈦禾公司購買股權。王跟其說他所說的這些事情是經過夏同意的。其中,因為銀行支付限額的問題,其分別通過招商銀行賬戶、工商銀行賬戶先后轉賬1萬元、5,000元到鈦禾公司賬戶,剩余5,000元轉到了陳某1支付寶賬戶,陳出具收據一份。③當時其到公司后,夏在做一個區(qū)塊鏈項目,做數字貨幣的,但其在公司近三個月,沒有看到公司有人在做項目,所有的事情都是夏一個人在弄。公司解散后,王某2通知其先回家辦公,過了一個月沒有聲音,其多次追問王,王說自己也被夏騙了幾十萬,事情就一直拖到現(xiàn)在,遲遲沒有歸還其錢款。

2.證人王某2證言、鈦禾公司對賬單,證明2018年其通過展會認識夏某某,后其在夏經營的公司投資,薛某是鈦禾公司的員工,鈦禾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夏。2019年9月,夏告訴其可以找一些人來投資鈦禾公司,當時夏說可以問問薛某是否有投資意愿,公司有盈利了可以分紅。后其轉告了薛某有關投資的事情,最后薛投資了2萬元,錢款轉到鈦禾公司賬戶了。當時夏說他不方便找薛談投資的事,所以讓其去,其和薛的交流情況也都告訴了夏,最后薛只肯投資2萬元,夏也是同意的。后薛多次向陳某1和其催要,目前薛的投資還沒有拿回。

3.銀行交易明細、審計報告等,證明2019年9月20日,鈦禾公司合計收到薛某2萬元,鈦禾公司收款后,支付給胡德軍2萬元,支付給孫曉清2,264元。

第四組證據,證明夏某某詐騙楊某1的事實。

1.被害人楊某1陳述、個人股權退出協(xié)議,證明①其本人從事區(qū)塊鏈技術相關工作。2020年3月其經朋友介紹認識夏某某,夏自稱交通大學教授、諾由公司的股東。平時其也聽到有人叫他夏教授,具體是不是教授其不清楚。盛某1給其看過“中國XX研究院”聘任夏為該院院長的聘書。②合伙成立旭和公司的過程。之前交大有一個交鏈公司,后來該公司被收回,夏無法使用該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而且夏多次強調他在交大有一個專家團隊,團隊中有很多專家、教授,可以借用這些專家資源運營公司盈利。其因信任夏交大教授身份,相信其專業(yè)知識、背景,于2020年8月24日合伙開設旭和公司。約定法定代表人由其外甥女孫某擔任,公司由其操作運營。旭和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孫某出資990萬,諾由公司出資10萬,實繳資金是零??陬^約定孫某持有公司90%股份,其中9%股份(45萬元)是其本人的,另外81%的股份分別由各個專家持有(包括夏),另諾由公司持有10%的股份。③資金去向。2020年7月下旬,旭和公司成立前,夏在XX路XX號F座二樓辦公室內稱旭和公司沒有拿到營業(yè)執(zhí)照和開立銀行賬戶,為了讓諾由公司其他股東相信旭和公司開展經營活動,讓其先將45萬元打入諾由公司賬戶作為股份認購金,等旭和公司成立后再將錢款轉入旭和公司賬戶,并且為了讓其放心,夏還承諾轉讓交鏈公司9%股份,但二人沒有辦理任何手續(xù)。其遂于2020年8月10日讓孫某將45萬元一次性轉入諾由公司。同年9月26日至9月30日諾由公司分批將45萬元轉入夏個人賬戶及旭和公司賬戶。④簽署退股協(xié)議。2020年底其發(fā)現(xiàn)公司經營地關門,且賬戶未有收入,遂致電詢問,夏稱發(fā)生房租糾紛,其就去查了公司資金賬面,發(fā)現(xiàn)9月30日當天45萬元轉入鈦禾公司,然而鈦禾公司和旭和公司無業(yè)務往來。其再次詢問夏,夏剛開始說是用于個人事項,后又改稱等錢入賬后再轉回旭和公司等。嗣后,其要求夏退還45萬元。2021年1月23日其和夏簽了一份股權轉讓退還協(xié)議書,約定其將旭和公司9%股份退還,夏退還其45萬元,約定付款時間是2021年8月23日,但至報案時其仍未收到錢款,且夏失聯(lián)。⑤旭和公司人員情況。實際員工2人,辦公室主任盛某1、秘書馮某,兩人之前都是交鏈員工,后來夏讓兩人到旭和公司任職,兩人工資是以費用報銷名義開支的。出納陳某1、財務盛某2都是夏安排的,以前為諾由公司工作,兩人工資由夏某4。鈦禾公司的大股東就是財務盛某2。2020年8月24日旭和公司成立,一切材料公章都在出納陳某1手里。兩人都稱45萬元轉到鈦禾公司是聽了夏的安排。⑥夏某某騙取左右農業(yè)公司的情況。2020年11月左右,其經夏介紹認識沈某1,后經沈介紹認識張波。夏自稱能將區(qū)塊鏈技術應用于農業(yè)生產,張波便與夏成立了左右農業(yè)公司,但很快張波發(fā)現(xiàn)夏沒有相關技術,也沒有所謂的專家團隊,就不再與夏合作了。期間,夏還請過尚志市的領導來開會,并簽訂了一份框架協(xié)議,邀請夏作為交大教授、區(qū)塊鏈專家參加尚志市農業(yè)發(fā)展。⑦除45萬元之外,夏自2020年11月起,多次以女兒需要支付學費為由向其借款。因為二人一起合開公司,其遂將名下匯豐銀行信用卡(尾號1418)借給其使用。但其后來發(fā)現(xiàn)夏并非是繳納學費,而是套現(xiàn)錢款,其遂向夏討要,夏多次推諉至今仍有26.9萬元未還,有借條為證,其自認為是民事糾紛。⑧楊某1提供個人股權退出協(xié)議,證明2021年1月23日,楊某1要求夏某某退股并返還45萬元錢款的事實,退款最后期限為2021年8月23日。

2.證人盛某1證言,證明①2020年5月其經馮某介紹至夏某某公司任職辦公室主任,同年12月左右公司解散。其離開公司時才知道夏實際不是交通大學教授,但夏對外介紹自己都是“交通大學教授、訪問學者、區(qū)塊鏈實驗室主任”,來的人都是沖著交通大學的名號來的。②公司情況。夏2020年對外身份是交通大學區(qū)塊鏈實驗室主任、交通大學教授,對外以交大平臺名義談生意,但實際公司只有夏、馮某和其三個人。其負責處理文字工作,夏和馮會和不同的人談生意,但據其所知公司一直沒有具體業(yè)務。③諾由公司情況。該公司法人代表是王某1,2020年7月夏找到王,雙方商談后王以諾由公司的名義開設了一個賬戶交由夏某5,王還轉了8萬元至該賬戶內作為日常開銷使用,相當于夏日常談生意用的賬戶,用于支付工資、房租等日常開銷。賬戶的兩個U盾分別給其和馮,轉賬需要兩人共同授權。④鈦禾公司情況。該公司是夏之前的一家公司,與諾由、旭和都沒有關系。⑤旭和公司情況。夏聲稱旭和公司是夏讓楊某1去注冊的,并讓楊提供了法人代表,注冊之后夏讓其到銀行開設賬戶并保管U盾。2020年9月夏讓其通過旭和公司轉賬到夏個人賬戶,其覺得這樣不對,借口說操作不來,夏就讓其將旭和公司的U盾交給陳某1操作。同年9月29日其與馮暗示過楊,旭和公司轉賬至私人賬戶的事情,楊并不知情。⑥錢款情況。2020年8月10日夏告知其,楊某1向公司投資了45萬元,并讓其起草了一份“指定收款專用賬戶告知函”。確認諾由公司收到45萬元后,其告訴了夏,當天夏急切要求其通過諾由公司賬戶轉至夏個人賬戶15萬元。夏告知其該款項是楊購買自己的股份,15萬元屬于夏個人。同年8月31日夏以同樣理由非常急切的要求其將諾由公司的10萬元、5萬元轉至夏個人賬戶。上述轉賬,諾由公司負責人王某1并不知情,但后來王知曉情況,要求夏將錢款轉回諾由公司賬戶。⑦循環(huán)轉賬。同年9月26日夏讓其從諾由公司轉賬12萬元至旭和公司,次日讓其操作諾由公司的賬戶以10萬元做一個循環(huán)做幾筆轉賬,并稱是“盛某2的想法”,其和馮就沒有多問,按照夏的指示進行操作。

3.證人盛某2證言,其系藝鏈公司、鈦禾公司財務,證明①2017年其認識夏某某,在藝鏈公司做兼職會計。2019年3月夏成立了鈦禾公司,要其幫忙代持鈦禾公司股份,其就和夏簽了代持股協(xié)議書,協(xié)議一年一簽,共簽了二次。鈦禾公司成立前夏找其投資,承諾分成公司經營利潤的2%,其通過微信轉賬1萬元給夏,但公司成立后其沒有收到錢。據其所知鈦禾公司僅有支出,沒有任何收入。②2020年9月,夏讓其幫忙整理諾由公司到旭和公司的公對公轉賬賬目,總金額一、二十萬元左右。夏稱孫某的投資款錯誤轉進了諾由公司賬戶,其中幾筆錢已經被夏拿走,夏想要把賬目填平。當時在場的還有王某1、盛某1,王稱由于諾由公司是交大的企業(yè),誤收了這筆本應該由旭和收的錢,年底要審計需要把賬做平。其就幫忙出主意,讓諾由公司將賬面上的錢轉至旭和公司,旭和公司再轉給夏,夏再把錢還給諾由。其理賬時才知道45萬元是孫某投資旭和的錢。

4.證人王某1證言,證明2020年6月,陳某2說交鏈公司與交大太接近,夏建議成立一家名為旭和的專家持股公司,諾由公司占股1%,并由其擔任監(jiān)事。期間,諾由公司收到孫某45萬元,其問夏這筆錢的事情,夏稱這筆錢是私人的,涉及股權轉讓,其明確告知夏,諾由公司賬戶不能收錢。之后夏讓孫某寫了一份情況說明,轉賬時賬戶填寫錯誤,之后會全額退回。

5.證人馮某證言,證明①2020年6月,夏某某邀請其至諾由公司工作,辦公室在XX路XX號,諾由公司有夏、盛某1和其三人,盛某1是辦公室主任,其協(xié)助夏找業(yè)務項目,夏負責全部事情。夏談過業(yè)務,但都在構想階段,諾由公司沒有實際經營收入,諾由公司賬戶U盾分別給其和盛某1,資金使用審批都是夏批準的。其在公司工作期間沒有收到任何錢,只從諾由公司拿到一點報銷款。②2020年8月10日,孫某轉賬45萬元到諾由公司后,夏稱是股權轉讓的錢,并稱該筆錢是他個人的,讓其和盛某1先后轉賬給夏。其還按照夏指示進行過諾由公司、旭和公司與夏之間的轉賬。③落款為“中國自由貿易區(qū)創(chuàng)新發(fā)展研究聯(lián)盟”的材料沒有見過;落款為“上海A大學平臺區(qū)塊鏈技術應用實驗室”的材料看到過,具體授權不清楚;確認夏某某使用的名片。

6.證人孫某證言,證明其應楊某1要求,掛名旭和公司法人代表的情況。

7.銀行交易明細、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對賬單、匯款截圖、接受證據清單、審計報告等,證明①2020年8月10日,孫某轉入諾由公司工商銀行賬戶(尾號2418)45萬元投資款。同年8月10日至9月30日,諾由公司、旭和公司共轉入夏某某工商銀行賬戶(尾號9937)40.2,103萬元。②夏某某于同年9月26日、9月30日,三次通過循環(huán)轉賬方式進行走賬,走賬資金來源于旭和公司9月26日打入的12萬元,三次循環(huán)走賬完成后,其中10萬元最終打入夏某某工商銀行賬戶。③夏某某收取40.2,103萬元的資金去向,支付女兒學費16.198萬元;歸還姜某借款10萬元;微信個人消費4.4萬元;借款給馮某3萬元;支付給盧鎮(zhèn)恭3萬元;其他消費支出2.197萬余元;支付給夏凱歌、鄧羽、周宗晗等人0.9,323萬元;合計支出39.7,273萬余元。

8.旭和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章程等,證明法人系孫某,出資額為990萬元,諾由公司出資額為10萬元。

9.楊某1提供的對賬單、借條、接受證據清單等,證明楊某1個人借款20余萬元給夏某某的事實。

第五組證據,其他書證

1.案件接報回執(zhí)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等,證明本案的案發(fā)經過及被告人夏某某的到案情況。

2.藝鏈公司、交鏈公司、諾由公司、旭和公司、鈦禾公司的工商檔案,證明上述公司的成立、注冊等情況,其中夏某某曾在藝鏈公司擔任監(jiān)事職務。

3.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限制消費令等,證明2019年5月,楊某4出資50萬元購買鈦禾公司發(fā)行的文版通AIP。因夏某某不能按期兌現(xiàn)在深圳文交所上市的承諾,并拒絕退還投資款,楊某4遂訴至青浦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鈦禾公司歸還楊某4投資款50萬元及違約金9.4萬余元,二審期間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鈦禾公司不履行上述協(xié)議,楊某4申請強制執(zhí)行,鈦禾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夏某某等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4.工作情況,證明①公安機關經查詢,未查詢到楊某1涉嫌非法拘禁的報警記錄或案件情況,暫未能查證楊某1有非法拘禁的行為。②關于李旭東涉嫌詐騙案,經審查李旭東構成詐騙罪的證據不足,現(xiàn)其已被解除取保候審。在該案偵查過程中,夏某某向民警自稱其為上海A大學平臺區(qū)塊鏈技術應用實驗室主任、首席研究員、高級工程師,該案被害人楊某3、楊某1均陳述夏某某自稱交大教授、區(qū)塊鏈實驗室主任。期間,承辦民警因辦案需要聯(lián)系楊某1并對其制作詢問筆錄,并無不正當接觸。

5.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調取筆錄、聘書等,證明公安機關從王某3處調取紅頭聘書等27頁、中國XX研究院印章一枚。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定性,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述如下:

首先,被告人夏某某虛構上海A大學教授、上海A大學平臺區(qū)塊鏈技術應用實驗室主任、商務部區(qū)塊鏈專家等多種身份,以騙取被害人信任,又隱瞞自身無區(qū)塊鏈技術、無專家團隊及巨額債務等真相,以投資項目盈利等為由,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將錢款轉入夏某某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最終轉入夏某某個人賬戶,金額共計人民幣167萬余元,涉案錢款均被夏某某用于個人消費、償還個人欠款等。根據被害人唐某、楊某1、薛某陳述、多名證人證言等證實,夏某某均對外自稱上海A大學教授、上海A大學平臺區(qū)塊鏈技術應用實驗室主任、商務部區(qū)塊鏈專家等;根據上海A大學復函、證人陳某2證言證實,夏某某并非該校人員,上海A大學未設立“上海A大學平臺區(qū)塊鏈技術應用實驗室”及“上海A大學文化科技與創(chuàng)新融合發(fā)展中心”,該校從未授權夏某某對外開展工作,而夏某某不僅在其使用的名片上以“專家”、“實驗室主任”自居,還對外以該身份誘騙他人投資。故夏某某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其次,被告人夏某某不具有還款能力,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據盛某1、馮某、陳某1等證言證實,旭和公司、藝鏈公司、鈦禾公司等均沒有具體業(yè)務,也沒有實際經營收入,所謂的業(yè)務就是以公司即將上市、項目前景良好及投資項目盈利等為由找人投資,資金使用均由夏某某審核決定。根據銀行交易明細、審計報告等證實,涉案錢款167萬余元均被夏某某用于個人消費、歸還欠款等;證人夏某1證實,夏某某無經濟實力,曾因資金困難多次向小貸公司、銀行申請貸款,金額高達110萬余元,每月本息達4.9萬元左右;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限制消費令等證實,楊某4曾出資50萬元購買鈦禾公司發(fā)行的文版通AIP,因夏某某不能按期兌現(xiàn)在深圳文交所上市的承諾,楊某4遂訴至青浦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鈦禾公司歸還楊某4投資款50萬元及違約金9.4萬余元,二審期間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鈦禾公司不履行上述協(xié)議,楊某4申請強制執(zhí)行,鈦禾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夏某某等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夏某某庭審亦供述,其名下沒有房產、沒有存款,沒有收入,直至庭審沒有退賠一分錢,根本不具有還款能力,足以證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綜上,被告人夏某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其無罪辯解,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2034年1月1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娟平

人民陪審員周全紅

人民陪審員陸國欣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