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刑訴[2022]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春衛(wèi)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張某為騙取錢財,從社交軟件SOUL上結識被害人楊某并添加微信好友,自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間,使用虛假姓名“杜洋”,謊稱自己是在校大三學生、父母是部隊軍人身份、自己創(chuàng)業(yè)開公司等謊言騙取被害人楊某信任,隱瞞已經(jīng)有女朋友的事實,誘騙被害人楊某與其談戀愛,然后編造妹妹生病需要用錢、公司經(jīng)營需要用錢,后又編造可以幫助辦理出國留學需要交納各種費用等虛假理由冒充“老師”、“財務”等身份,騙取被害人楊某錢財30余筆,合計詐騙人民幣87698元及華碩筆記本電腦一臺,全部被其揮霍。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2年10月13日被告人張某被某某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張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楊某人民幣8769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亮
人民陪審員趙旭光
人民陪審員丁麗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