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3〕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鄭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葉加紅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分別以能夠幫助他人請托學校老師辦理入學、為在押犯罪嫌疑人找關(guān)系辦理取保候?qū)彽奶摌?gòu)事實為幌,騙取多名被害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5萬余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張某以能夠幫助被害人胡某請托上海市A中學、上海市B中學等學校的老師辦理學生入學為幌,騙取被害人共計人民幣60萬余元。
2、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張某以能夠幫助被害人汪某的孩子進入永和路幼兒園上學為幌,騙取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2萬元。
3、2021年4月至同年6月期間,被告人張某以能夠幫助被害人鐘某的孩子進入永和路幼兒園上學為幌,騙取被害人共計人民幣6千元。
4、202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張某以能夠幫助被害人張某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本院批準逮捕的丈夫魯某辦理取保候?qū)彏榛?,騙取被害人人民幣3萬元。
2021年9月8日,被告人張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抓獲歸案。到案后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詐騙被害人鐘某、汪某的犯罪事實,但否認詐騙被害人胡某的事實,隨后在家屬幫助下全額退賠了三名被害人,并獲得三名被害人的諒解。2022年7月12日,取保候?qū)徶械谋桓嫒藦埬骋蛟p騙被害人張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抓獲歸案。再次到案的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詐騙被害人張某的犯罪事實,并在家屬幫助下退出全部贓款。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追究被告人張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張某在庭審中有較好認罪態(tài)度且系初犯,犯罪后在家屬幫助下退繳了贓款,據(jù)此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指控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胡某、鐘某、汪某、張某的陳述筆錄、出具的諒解書及收條,證人常某的證言筆錄,證實了張某虛構(gòu)事實騙取四名被害人錢款及到案后在家屬幫助下退賠贓款的事實。
2.公安機關(guān)制作的案件接報回執(zhí)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案發(fā)經(jīng)過,證實了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3.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取的相關(guān)微信聊天記錄、被害人轉(zhuǎn)賬記錄、上海林幾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實了被告人張某找人假冒老師并與之聊天騙取以騙取被害人信任及被害人受騙后向其轉(zhuǎn)賬的事實。
4.上海林幾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了相關(guān)微信聊天記錄
5.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筆錄及當庭供述,證實了被告人張某虛構(gòu)事實,多次騙取四名被害人財物的事實。
6.被告人張某的戶籍資料,證實了其主體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當庭又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退賠了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采納辯護人提出張某到案后有較好認罪態(tài)度并賠償了被害人損失等辯護意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麗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32年8月1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陶琛怡
審判員高欣
人民陪審員梁鐘芳
書記員李旭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