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3〕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甘玉英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在“氧氣平臺”上搭識了被害人何某。自2022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通過前期包裝自己的身份,向對方贈送假名表,偽造銀行卡流水明細及余額、轉賬憑證、微信聊天記錄,展示虛假的房產(chǎn)證、現(xiàn)金圖片等方式騙取被害人何某信任,并虛構割腕、懷孕需要治療費用,銀行卡、支付寶凍結需幫沖流水解凍,酒店經(jīng)營需要費用,酒店裝修造成“一死一傷”需賠償,借高利貸急需還利息等事由,騙得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308萬余元。上述錢款被被告人王某用于在娛樂平臺上“打賞”等消費。
2022年9月27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徐匯區(qū)XX路XX號XX酒店XX房間內(nèi)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何某的陳述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人劉某、陳某、周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zhí)》《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工作情況》《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部分扣押物品照片及調(diào)取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流水明細、支付寶賬戶交易明細、人口信息表、《人事信息表》《勞動合同》《辭職書》《王某在易佰酒店的住宿情況》《入住詳單》《孕檢尿檢報告》《影像學診斷報告單》《檢驗報告》《承諾書》《情況說明》《投訴記錄》,上海抉隱電子數(shù)據(jù)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經(jīng)其簽字確認的偽造的轉賬記錄、銀行卡余額、聊天記錄、房產(chǎn)證,虛假的現(xiàn)金圖片、裝修照片等,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永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34年9月26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付本院。)
二、違法所得責令退賠,發(fā)還被害人;繳獲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葛立剛
人民陪審員孫詠梅
人民陪審員慎穎
書記員陳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