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鹿檢刑訴(2023)4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鋒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5月15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本區(qū)以合伙經(jīng)營寵物養(yǎng)殖及銷售生意為由,通過虛構擁有可以長期免費使用的寵物養(yǎng)殖場地、持有寵物店股份等事實,騙取被害人孫某信任,并簽訂《合伙協(xié)議書》,約定由被害人孫某出資10萬元(人民幣,下同)用于購買寵物。同日,被害人孫某在本區(qū)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人黃某某支付10萬元,但被告人黃某某將10萬元全部用于網(wǎng)絡賭博,并輸光。
2021年5月16日,被告人黃某某繼續(xù)以資金不足為由,讓被害人孫某再出資5萬元,并簽訂新的《合伙協(xié)議書》。同日,被害人孫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人黃某某支付5萬元,但被告人黃某某再次將5萬元全部用于網(wǎng)絡賭博,并輸光。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孫某的陳述、證人夏某的證言、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核查記錄表、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立案申請書、報案材料目錄、微信賬戶信息、微信聊天記錄、銀行交易明細、賬單詳情、合伙協(xié)議書、錄音書面材料、證明、情況說明、歸案經(jīng)過、刑事辨認筆錄、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意見可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黃某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5萬元,返還被害人孫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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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春旸
人民陪審員謝向華
人民陪審員童建兵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夏毓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