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3)4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長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間,被告人許某向王某1、胡某1、方某等47名同事隱瞞了其已因網(wǎng)絡賭博而欠款未還的情況,又以購買單位長租房、資金周轉等為幌子,陸續(xù)向被害人王某1、胡某1、方某、劉某1、周某1、周某2、管某、胡某2、張某1、敬某、郝某、宋某、許某、馬某、楊某、徐某1、張某2、姚某1、鄭某、孫某1、丁某、殷某、薛某、張某3、王某2、任某、崔某、繆某、孫某2、尤某、李某2、運毅、姜某、徐某2、張某4、張某5、李某3、陳某、姚某2、歐某、劉某2、董某、郭某、李某4、程某、趙某、褚某等人借款;其中部分被害人在得到許某還本付息的承諾后,應許某的要求至銀行等處貸款再出借給許某;許某將借得的錢款主要用于歸還前債及網(wǎng)絡賭博。
經(jīng)審計,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期間,許某從47名被害人處收款金額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8,620,703元,向上述47名被害人付款金額共計1,830,749.06元,收款金額與付款金額的差額為6,789,953.94元。另查明,被害人劉某1、尤某、董某、張某5、張某4、崔某、鄭某、王某2、丁某、胡某2、孫某1、張某2等人應許某要求貸款出借產(chǎn)生的利息共計8萬余元。
2022年10月22日被告人許某在同事的陪同下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許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1、胡某1、方某、劉某1、周某1、周某2、管某、胡某2、張某1、敬某、郝某、宋某、許某、馬某、楊某、徐某1、張某2、姚某1、鄭某、孫某1、丁某、殷某、薛某、張某3、王某2、任某、崔某、繆某、孫某2、尤某、李某2、運毅、姜某、徐某2、張某4、張某5、李某3、陳某、姚某2、歐某、劉某2、董某、郭某、李某4、程某、趙某、褚某的陳述及其等提供的轉賬憑證、聊天記錄截圖、證人李某1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提供的銀行轉賬流水、許某銀行及網(wǎng)貸欠款情況及手機截圖、中鐵上海XX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財務部提供的《許某2021年-2022年收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中鐵上海XX局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印發(fā)〈中鐵上海XX局普陀地塊租賃住房項目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網(wǎng)絡電報》《普陀地塊租賃住房申請表》《普陀地塊租賃住房申請人員評分匯總表》《普陀地塊租賃住房優(yōu)先申請人員資格的公示》、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照片、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許某涉嫌詐騙的審計報告》、被害人尤某等人提供的利息憑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提供的《租房資格轉讓協(xié)議》及銀行流水、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顧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況》、被告人許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許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2033年10月2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許某退賠各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國濱
審判員張金
人民陪審員王欣江
書記員倪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