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嘉檢刑訴〔2022〕10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依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害人姚某經人介紹認識被告人唐某。后被告人唐某謊稱有私人關系能夠辦理上海市嘉定區(qū)菊園新區(qū)慈竹路450弄小區(qū)門口店鋪的租賃事宜,并虛構認識菊園新區(qū)領導“沈經理”、“王書記”等,先后以給領導送紅包、請客吃飯等為由騙取姚某共計人民幣36,950元,并將所騙錢款用于個人花銷。
2021年12月14日,公安機關經偵查在被告人唐某的暫住處將其抓獲。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唐某在家屬協(xié)助下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姚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曹某、陸某、岳某的證言及陸某的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工作情況,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截屏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相關錄音,刑事諒解書,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結合本案賠償諒解等情節(jié),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并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杰
書記員吳任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