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5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月16日至21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盒馬社區(qū)團購團長的身份,在明知系統(tǒng)存在漏洞的情況下,多次組織團成員下單,在貨物送達指定收貨點后,謊稱未收到貨物,集體退單,以此手法騙取貨款及傭金共計人民幣3萬余元。周某某還教唆周虎、陳祖欣(均另行處理)用同樣的手法騙取貨款及傭金,并收取好處。
同年3月18日,經(jīng)民警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周某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周某某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周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證據(jù)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jié)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退賠的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單位。
周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高欣
書記員嚴艷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