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2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樂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紀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樂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至12月期間,張衛(wèi)杰、陳建文(均已判決)、簡書龍(另案處理)經(jīng)預謀,為了牟取非法利益,注冊成立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并招募付某、李某(均已判決)及被告人樂某等分別擔任講師、經(jīng)銷商。此后,經(jīng)銷商樂某等人以免費贈送小禮品為誘餌,誘騙老年被害人至A公司參加所謂健康講座,再由付某、李某等人冒充中醫(yī)醫(yī)生等身份對被害人進行講座洗腦、做實驗、一對一看手相診療、謊稱青元気固體飲料具有治療各種疾病功效,以高于進貨價十余倍的價格誘騙被害人購買青元気固體飲料,致使被害人被騙。其中被告人樂某參與騙取被害人陳某人民幣4,980元。
2021年4月起,徐應能、方帥帥(均已判決)經(jīng)預謀,為牟取非法利益,注冊成立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并招募李小強、曲志偉(均另案處理)、李宏斌(已判決)及被告人樂某等人分別擔任講師、檢測員、經(jīng)銷商等職。此后,按照徐應能、方帥帥的安排,B公司經(jīng)銷商樂某等人在本市各小區(qū)通過發(fā)放宣傳單或報紙登廣告等方式,以免費贈送小禮品為誘餌,誘騙老年被害人至B公司參加所謂健康講座,再由檢測員對被害人實施虛假檢測,由講師冒充中央首長保健醫(yī)生、慢病防治組組長、主任醫(yī)師等身份對被害人進行講座洗腦、虛假診療,虛構或夸大被害人心腦血管等方面的疾病,謊稱B公司低價購入的“通絡心”等普通食品具有治療功效,誘騙被害人高價購買,致使被害人被騙。其中被告人樂某參與騙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幣4,000元。
2022年8月18日,被告人樂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樂某對被害人進行了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被告人樂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質證屬實的被害人陳某、周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同案犯的供述,證人丁某、王某等人的證言,接受證據(jù)清單及諒解書,相關同案犯的判決書,案發(fā)經(jīng)過,被告人樂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樂某與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樂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樂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樂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退賠了贓款,取得被害人諒解,量刑時酌情考慮。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樂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樂某回到社會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倪建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穎
附:相關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