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靖邊縣人民某某院以靖邊檢刑訴〔2022〕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邊縣人民某某院指派檢察員田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指定辯護人白澤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系靖邊縣某某局環(huán)食藥大隊輔警。在環(huán)食藥大隊工作期間,協(xié)助照看涉嫌非法采礦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時,借著找關系撈李某某出去的名義,向李某某的兒媳婦黃某某索要了88000元。立案后,劉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李某某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綜上,被告人劉某詐騙李某某共計88000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宣讀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提取筆錄等證據(jù)。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劉某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建議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簽字具結。
指定辯護人白澤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并已向被害人退賠損失,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系靖邊縣某某局環(huán)食藥大隊輔警。被告人劉某工作期間,在協(xié)助照看涉嫌非法采礦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時,以找關系能將李某某放出去為由,向李某某的兒媳婦黃某某索要了88000元。
綜上,被告人劉某的詐騙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88000元。
2021年12月3日,靖邊縣某某局決定對李某某被XXXX案立案偵查。2021年12月3日靖邊縣警務督查電話通知劉某接受調查,劉某于同日9時到案配合調查。
另查明,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劉某退賠被害人李某某損失共計人民幣88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出具了諒解書,對被告人劉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確認的書證戶籍信息、接警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破案報告書、情況說明、微信交易記錄、銀行卡交易記錄、收條、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人王某某、韓某某、樊某某、黃某某、謝某某、劉某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的供述,提取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能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簽字具結,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能全部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依法予以采納。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社區(qū)矯正機構的評估意見,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并依法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暢博
審判員田苗
人民陪審員馬正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丁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