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臺安縣人民檢察院以臺檢刑訴(2022)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判處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趙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7月25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一審人民法院存在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為由,撤銷本院(2022)遼0321刑初122號刑事判決書,發(fā)回本院重新審判。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臺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蘇美嬌、書記員邰碧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李琦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臺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21年5月至8月間,被告人趙某某對其朋友劉偉健、王聰謊稱自己是福耀玻璃沈陽代理商獲取二人的信任,以合伙投資玻璃生意需要用錢為由,先后共騙取劉偉健、王聰人民幣41868元,所獲贓款被其揮霍。2022年2月18日,被告人趙某某被GA機關(guān)抓獲歸案,到案后,趙某某賠償了劉偉健、王聰?shù)慕?jīng)濟損失,取得了二人的諒解。
公訴機關(guān)為上述指控向法庭舉證,即被害人劉偉健、王聰?shù)年愂?、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證人梁海浪、李寶良、王運啟、關(guān)明洋、張建永的證言、劉偉健、王聰與趙某某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王聰微信支付轉(zhuǎn)賬電子憑證、趙某某微信付款記錄截圖、支付賬單明細、趙某某手機短信截圖、諒解書、戶籍證明、無前科劣跡證明、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guān)對其提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趙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李琦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在偵查階段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且取得諒解,實刑不利于親友之間矛盾化解。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5月至同年8月間,被告人趙某某對其朋友劉偉健、王聰謊稱自己是福耀玻璃沈陽代理商獲取二人的信任,以合伙投資玻璃生意為由,先后分多次共騙取劉偉健、王聰人民幣41868元,所獲贓款被其揮霍。2022年2月17日,被告人趙某某被GA機關(guān)抓獲歸案。到案后,趙某某賠償了劉偉健、王聰?shù)慕?jīng)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劉偉健、王聰?shù)年愂?、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證人梁海浪、李寶良、王運啟、關(guān)明洋、張建永的證言、劉偉健、王聰與趙某某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王聰微信支付轉(zhuǎn)賬電子憑證、趙某某微信付款記錄截圖、支付賬單明細、趙某某手機短信截圖、諒解書、戶籍證明、無前科劣跡證明、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材料,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zhì)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羈押的十二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寧
人民陪審員羅營
人民陪審員孟淑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子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