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牡東檢刑訴〔2022〕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22年5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順)在位于牡丹江市東安區(qū)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職工支行申請辦理貸記卡一張(開戶名徐順,卡號62×××84),信用卡開通后,徐某某開始正常使
用并按期還款。2016年7月,徐某某經(jīng)濟狀況發(fā)生變化,其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繼續(xù)使用龍江銀行貸記卡透支消費,并通過POS機套現(xiàn),所得款項大部分用于個人日常消費。自2016年7月15日起開始逾期不還款,截止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透支本金93396.63元,利息36089.04元,違約金和滯納金238022.94元,合計367508.61元。經(jīng)發(fā)卡銀行多次有效催收,徐某某超過三個月仍拒不歸還欠款。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1年8月31日在牡丹江市東安區(qū)酒店被XX機關抓獲到案。案發(fā)后,徐某某償還龍江銀行信用卡欠款10萬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信息表、偵破經(jīng)過、戶籍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政治面貌證明、關于暫停人大代表職務的決定、情況說明、西安區(qū)區(qū)級代表情況登記表、出院證及診斷證明書、還款憑證、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承諾書、建議書、身份證復印件、信用卡通用申請表、收入證明、完稅證明、行駛證、房產(chǎn)證、銀行流水、交易流水、掛號信催收記錄、信用卡還款承諾書、透支明細、上門催收照片,證人趙某的證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經(jīng)發(fā)卡銀行多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拒不歸還欠
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已償還信用卡欠款10萬元,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牡丹江市西安區(qū)社區(qū)矯正委員會辦公室受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檢察院委托,于2022年5月16日出具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同意徐某某在其居住地進行社區(qū)矯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已償還全部信用卡欠款,確有悔罪表現(xiàn),其所在社區(qū)同意徐某某進行社區(qū)矯正,可以從輕、從寬處罰,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長波
人民陪審員張曉敏
人民陪審員劉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楊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