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佛順檢刑訴[2022]9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莫志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21年10月15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順德區(qū)××街道××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柜員機(ATM機)上,趁被害人黎某將自己的順德農商銀行卡(卡號6223********)遺忘在柜員機內且尚未退出“取款”和“查詢余額”等操作界面之際,分兩次從該卡內各取走人民幣5000元(以下幣種同),合共10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將贓物銀行卡和贓款10000元帶回其租屋(佛山市順德區(qū)××街道××路××街一號204號)內藏匿。2021年10月21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將贓款10000元和自己的4600元合共14600元分兩筆(第一筆5700元、第二筆8900元)存入自己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6228********)內。破案后,起獲贓物贓款并發(fā)還被害人。
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順德區(qū)××街道××路××街路口對開路段被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下列證據予以證明:物證;抓獲經過等書證;被害人黎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勘驗、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等。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證據及所提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據以指控犯罪的證據,經當庭質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涉案贓款物已被全部起回并發(fā)還被害人,對被告人李某某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所提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志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梁曉華